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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子: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但保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0-04-15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公司对外但保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 号)
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累计对外但保和当期对
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做出具专项说明和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印度公司
开立保函的议案》,决定为子公司印度公司在印度市场中标项目提供担保,出具
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的连续十二个月内累积保函金额
不超过 5000 万元。报告期内对印度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 207.79 万元,报告
期末对印度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207.79 万元。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零,
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
    4、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207.79
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0.06%;
    5、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对外担保审核程序,并严格的执行相关条
款,规范日常工作中的担保行为,较好的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保障公司资产
的安全;
    6、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
外但保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江秀臣                 房立棠                  曲之萍



                                                 2020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