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15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的有关要求,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我
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董
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聘请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0 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制定和完善了涵盖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内部控制相关
制度,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进行,对子公司、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重点活动的内
部控制严格、有效,保障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和公司资产的安全,符合
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出具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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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2017]22 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事先了解认可并认真审阅《关于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
认为:公司关联交易的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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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所用)
独立董事签字:
江秀臣 房立棠 曲之萍
202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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