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20-04-15
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报告正文
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和信专字(2020)第 000097 号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管理
层编制的《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
说明》。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的有关规定,编制《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
诺实现情况的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是东方电子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
对东方电子管理层编制的《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
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
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东方电子管理层编制的《关于烟台东方威思
顿电气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
理保证。在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
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
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东方电子《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
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报告正文
实现情况的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烟台东方威思顿电
气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的利润承诺数与利润实现数的差异情况。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作为东方电子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附件: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王巍坚
中国济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家腾
2020 年 4 月 13 日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