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独立董事提议/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2020-04-15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议/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的有关要求,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财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财务审计机构已连续十八年为公
司服务,该所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在审计过程中该所及该所人员能
够按照职业道德和质量控制的标准进行工作,通过对该所审计中的工作态度、工
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观察,以及对该所以前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内部规范控制
和业务发展进行充分了解后,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
1、公司预计 2020 年度与关联方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利益;
2、我们注意到了公司与关联方烟台东方智能控制有限公司、烟台国网中电
电气有限公司、烟台东方英达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 2019
年度实际发生额于预计金额产生较大差异,与关联方烟台海华电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2019 年度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产生较
大差异,与关联方山东国研自动化有限公司销售商品的关联交易 2019 年度实际
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产生较大差异,经了解为上述关联方 2019 年年初预计的项
目在后期未能实施所致。
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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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提议/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所用)
独立董事签字:
江秀臣 房立棠 曲之萍
202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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