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2020-10-30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的有关要求,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子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了解到为
给单身骨干员工与专家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东方威思顿电
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思顿”)计划投资不超过 7800 万元向烟台智慧置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置业”)购置房产 50 套,总面积约 6500 平米。通过比
较周边楼盘的销售价格,确定关联交易定价为交易标的楼盘在烟台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备案价格九折,均价约为 12,000 元/㎡(赠送装修),交易价格大幅低于
周边楼盘。目前威思顿经营状况良好,业绩保持增长,现金流充裕。该批房产购
入后,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按 40 年计提折旧,与租房市场房屋租赁费用相比,
该房产年折旧费用与宿舍租赁费用基本持平,该笔房产投资不会影响威思顿的现
金流,对其未来的利润影响不大。
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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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所用)
独立董事签字:
江秀臣 房立棠 曲之萍
202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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