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 求,我们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 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思顿”)计划 投标海外项目,根据项目投标要求公司为其提供项目担保。该事项属于公司及威 思顿的日常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拓展公司相关产品海外市场。本担保事项经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仅供独立董事签字所用) 江秀臣 房立棠 曲之萍 2020 年 12 月 11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