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 求,我们作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 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东方电子印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度公司”)在印度 市场中标项目提供担保,出具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该事项属于公司及印度公 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支持印度公司的市场拓展。本担保事项的经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仅供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签字所用) 江秀臣 房立棠 曲之萍 2021 年 4 月 28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