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东方电子:董事会决议公告2022-10-27  

                         证券代码:000682         证券简称:东方电子              公告编号:2022-28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以

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应出席会议的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9
人。会议通知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

合法有效。

    二、会议议案的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 2022 年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29)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附件 1);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详见附件 2);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的议案》;

                                                                              1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对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原《投资者关系管理(暂行)办法 》(2008 年

修订版)予以废止。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31)同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




附件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新能源等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营业范围

进行修订,以满足新能源业务招投标工作的需求,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
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经营范围变更


                                                                         2
事项要求,对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改。

    原第十三条 公司营业范围是电力自动化及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电子产品

及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器材)、轨道交通机电设备及自动化系统、风电场

自动化及管理系统、电气机械及器材、计算机系统及软件、仪器仪表、电力电子

设备、变压器、互感器、电抗器、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高低压成套开关柜及元器

件、环网柜、柱上开关、箱式变电站、特种变压器及辅助设备、零部件、电蓄热

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系统集成及运营维护;智慧城市、智能交通系统、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防监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开发、生

产、系统集成与施工;机器人及无人机系统、防坠落装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

备及相关软件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安装、运营维护和技术咨询;光伏发

电系统和空调系统的设计、开发、生产、建设、维护及技术咨询;电力工程施工

及运营服务;房屋及自有设备的租赁;购电、售电、电力供应;区域能源系统及

管理;进出口业务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修改为,第十三条 公司营业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供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
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特种设备制造。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
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智能控制系统集成;
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数字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力行业
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通
信设备制造;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铁路运输辅助活动;
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水资源专用机械
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
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3
动)
       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不变。




附件 2:

                    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为: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
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
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
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证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
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      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
                                        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 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
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 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 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
具有可执行性。                          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4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
                                         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董事会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
                                         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
                                         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等。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七条 担保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
计净资产 10%以内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议。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全体 意。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        第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
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
                                         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
                                         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
                                         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
                                         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
                                         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
                                         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
                                         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
                                         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

                                                                                5
                                           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
                                           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
                                           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
                                           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
                                           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 调剂发生 时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
                                           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
                                           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
                                           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
批:                                       审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供的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5,000 万元人民币;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实际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半数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


                                                                                  6
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   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
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担保     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担保
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
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     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
等;                                         等;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
及来源的说明;                               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六)反担保方案(若有)。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若有)。担保合同至
括以下内容: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三)担保财产(若有);
    (四)担保的范围;                           (四)担保的方式;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
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不     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
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     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
部门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     他部门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
署的担保合同等)。                           签署的担保合同等)。
                                                 财务部应当做好对外担保台账管理,一旦
                                             发现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或未
                                             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事项执行的担
                                             保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管理部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
                                             登记。
    第二十一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
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     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
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重新执行担保申请审核     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重新执行担保申请审核
批准程序。                                   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
                                             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
                                             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
                                             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
                                             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

                                                                                     7
                              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
                              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
                              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6.1.10 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
                              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应当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
                              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
                              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
                              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
                              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时,
                              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总额。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