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兴能源:独立董事意见2018-09-28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
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就该议案通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已
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经审议,我们认为发生向关联方采购产品的关联交易属于
正常经营行为,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此类交易符合公平、公开、
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过程中
依法进行了回避。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化学”)、
中源化学为其全资子公司桐柏海晶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晶碱业”)
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中源化学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海晶碱业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
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公司与中源化学签署了《反担保协议书》,担保风险可
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贷款担保事项。
三、关于对外扶贫捐赠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捐赠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对外捐赠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有利于提升公司
社会形象,本次对外捐赠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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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隋景祥、王勇、韩俊琴、石宝国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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