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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兴能源: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27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105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股
份回购的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本次涉及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司收购其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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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或者要约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十三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工。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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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章程修正案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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