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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兴能源:独立董事意见2018-12-03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
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购买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就该议案通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已
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购买办公场所,为公司正常经
营及后续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影响;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
益的情形,且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过程中
依法进行了回避。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追加抵押物的独立意见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追加抵押物是保障公司控股子公司博大实地、博
源联化贷款的行为,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


独立董事:隋景祥、王勇、韩俊琴、石宝国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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