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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兴能源:独立董事意见2018-12-12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
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市场化债转股方式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及涉及财务资助暨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就该议案通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已
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以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将控股子公司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股权转让给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用于偿还控股子公司
内蒙古博源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行的银行借款合计 10 亿元。符合国家当前政策导向,
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博源联化提供财务资助旨在保障其营运资金的稳定,确保
博源联化后续安全、稳定、持续运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构
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
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
响,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
形,本次交易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
    二、关于增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对公司本次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彭丽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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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进行核查,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候选人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任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对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刘宝龙先生的个人履历等
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未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尚未解除的情况。刘宝龙
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均能胜任所聘任的职务要求,有利于公司
的发展。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隋景祥、王勇、韩俊琴、石宝国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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