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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兴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23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
方式购买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根矿业、标的公司)14%股权、并以现金对银根矿业进行
增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实施前,上市公司持有银根矿业 36%的股
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银根矿业 60%的股权。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八届二十六次董
事会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独立意
见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得到我们事前认可。
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交易以 2022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加期审计,对本次交易模拟实施后公司的备考财务报
表进行了补充审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得到我们事前认可。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宋为兔先生、
吴爱国先生、刘宝龙先生、孙朝晖先生、梁润彪先生、丁喜梅女士、戴继锋先生、
彭丽女士按规定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


                                     1
者利益的情形。
    公司编制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依据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最新财务情
况、标的公司在建项目以及本次交易最新进展情况进行了更新、修订和完善,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
程序完备、合规、有效。
    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同意本次董事会审
议的相关事项,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化学)和内蒙
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实地)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
资金,是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中源化学和博大实地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
行控制,公司分别与中源化学和博大实地签署了《反担保协议书》,担保风险可
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贷款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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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六次董
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隋景祥            韩俊琴             张世潮           董   敏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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