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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兴能源: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2022-12-01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并提高公司审
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
    独立董事:隋景祥、韩俊琴、张世潮、董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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