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三十二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远兴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审 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生产经营 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2.博大实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公 司与博大实地签署了《反担保协议书》,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贷款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隋景祥、韩俊琴、张世潮、董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