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7-04-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增值
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起按《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调整 2016
年 5 月 1 日至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由于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
等金额的交易数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当期报表项目产生影响,不影响
损益,不影响比较期间报表数据。具体情况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1)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
税金及附加
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
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调增税金及附加本年金额 9,895,720.65 元,
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从“管理费用”项目重 调减管理费用本年金额 9,895,720.65 元。
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
(3)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
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 调增其他资产期末余额 38,924,983.31 元,
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交税费”项目 调增其他负债期末余额 39,081,791.66 元,
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待转销项税” 调减应交税费期末余额 156,808.35 元。
等科目贷方余额根据情况,在“其他流动负
债”项目列示。
针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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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体现了谨慎性原
则,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宋白 贺强 龙虹 杜婕 季丰
2017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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