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独立董事对公司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4-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规定,公司独立
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现对该议案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6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1,314,941,187.90 元。
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1,075,356,823.80 元。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分别按母公司 2016 年实现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和交易风险准备合计 322,607,047.14 元,扣
除提取的盈余公积、风险准备后,当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
润 为 992,334,140.76 元 ,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4,754,814,881.38 元。
根据《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2017 年)》,综合考虑公司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股份总数 2,340,452,91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34,045,291.50 元, 2016 年现金股利占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3.59%,派现后未分配利润转入
下一年度。派现后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4,520,769,589.88
元。
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董事
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宋白 贺强 龙虹 杜婕 季丰
2017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