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2017年9月)2017-09-3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工作规则
(经2017年9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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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运作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按规定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1 名。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协商提名,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五条 经全体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推选其中一名董事担任主任委
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出席委员
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
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
(二)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
(四)审议需经董事会批准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定期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风险控制委员会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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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两名或两名以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向
主任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风险控制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长、副监事长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章 议案的提出、审议和报告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各委员可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属于风险控制委员会职权
范围内的议案,由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对于列入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人应当提供有关的资
料,并回答其他委员的提问。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时,委员可以对议案发表自己的看法,
会议主持人应在保持会议秩序的同时保证每位委员的正常的发言权利和发言时间。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须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六章 议案的表决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议案应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主
持人征得全体委员同意后确定。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表决之后参加表决的委员应立即在该项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委员如与委员会会议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委员应当回避,不
参与表决,亦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第二十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决议可授权或责成稽核审计部负责实施。
第七章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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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五年。董事和监事有权查阅
会议记录,其他人查阅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委
员姓名)。
第二十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的内容在未公布前,任何委员及参
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擅自泄漏,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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