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9月)2017-09-3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
有效性评估管理办法
(经2017年9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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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保证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是指公司指定相关内部部门或委托外部专业
机构按照规定的原则、方式、程序和标准,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总
监、合规管理部门以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在日常决策和经
营管理过程中与合规管理有关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的系统性工作。
第三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系统评估各个层面的合规管理工
作,推动公司合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执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防范
和化解合规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对象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
(三)公司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
(四)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估范围应涵盖公司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
司以及全体工作人员,贯穿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客观性原则。评估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标准保持一致,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和客观性。
(三)实效性原则。评估应以事实为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注重对公司各层面、各环节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合规管理要求,是否树立了
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
(四)独立性原则。实施评估工作的内部部门或外部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具有独立性,能
够独立履行职责,独立作出判断。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由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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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公司稽核审计部门或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实
施有效性评估工作。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委托具有专业
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八条 稽核审计部门或外部专业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制定评估方
案,出具合规有效性评估报告,确保评估结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 合规管理部门每年度组织各单位依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合规有效性的自我评估;
负责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导整改。公司应将整改情况纳入公司的合规考核与问责范围。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评估要求支持和配合评估工作,提供本单位的下列评估资料:
(一)相关规章制度;
(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说明;
(三)抽查的相关业务及财务档案;
(四)自我评估情况及评估报告;
(五)其他评估要求事项。
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自我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将评估结果纳入公司对各单位和责任人的绩效考核范
畴。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程序主要包括:
(一)成立评估小组;
(二)制定评估方案和评估计划;
(三)开展评估活动;
(四)评估小组与评估对象认定评估发现的合规管理缺失、遗漏或薄弱环节,并提出整
改建议;
(五)形成年度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
(六)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年度合规管理有
效性评估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签署确认意见,对
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注明意见和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由公司统一制定评估标准,采取整体评估与分项评
估相结合、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日常合规管理情况与检查情况相结合、自行评估
与专项评估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可采用定性评估法、定量评估法、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评
估法等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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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可采取关键环节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章 评估内容及标准
第十五条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合规管理环境的有效性评估、合规管理职
责履行的有效性评估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性评估。
第十六条合规管理环境的有效性评估内容包括:
(一)对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科学合理性的评估;
(二)对合规管理政策和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适用性的评估;
(三)对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满足实际需要的评估;
(四)对合规管理资源保障充足性的评估。
第十七条 合规管理职责履行的有效性评估内容包括:
(一)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职责履行的有效性评估;
(二)对合规总监及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职责履行的有效性评估。重点关注合规咨询、
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监测、合规培训、合规报告、监管沟通与配合、信息隔离墙管理、
反洗钱等合规管理职能是否有效履行;
(三)对各单位和全体工作人员合规管理职责履行的有效性评估。
第十八条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性评估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前台业务运营、后台运营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是
否严格执行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各单位前台业务运营、后台运营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是
否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问题。
第十九条 稽核审计部门或外部专业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各专业委员
会工作规则、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评估对象应履行的合规管理职责,在评估方案中明
确具体的评估内容及标准。
第五章 评估结果的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结果根据评估内容及标准评定为 A(优秀)、B(良
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采用定性评估法按以下原则确定评估等级:
评估对象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积极有效地完成自己所应负担的
合规管理工作任务,未出现合规风险,且能够为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在所有评估项目中全部为达标的为 A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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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对象基本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完成自己所应负担的合规管
理工作任务,未出现合规风险,在所有评估项目中 90%(含)以上为达标的,且不存在可能
影响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情形为 B 等级。
评估对象基本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完成自己所应负担的合规管
理工作任务,未出现合规风险,在所有评估项目中 80%(含)以上为达标的,且不存在可能
影响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情形为 C 等级。
评估对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在完成自己所应负担的合规管理工作
任务中,出现或可能出现合规风险,在所有评估项目中 80%(不含)以下为达标的为 D 等级。
(二)采用定量评估法按以下原则确定评估等级(满分为 100 分):
评估得分在 90 分(含)以上的为合规管理工作 A 等级。
评估得分在 80 分(含)以上的为合规管理工作 B 等级。
评估得分在 70 分(含)以上的为合规管理工作 C 等级。
评估得分在 70 分(不含)以下的为合规管理工作 D 等级。
第二十一条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是公司合规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公司各单位
在自我评估中不得弄虚作假,蓄意瞒报,否则一经发现将直接降级为 D 等级。
第六章 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门或外部专业机构应根据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
告。评估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六)综合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并
出具评估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时上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七章 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评估对象的评估结果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对评估对象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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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结果为 A 等级的评估对象,合规总监认为其工作经验具有借鉴意义并能够为公司
带来积极影响的,可提出年度绩效考核加分书面意见;
对评估结果为 B 等级的评估对象,公司将加强对其合规管理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提高其
合规有效性;
对评估结果为 C 等级的评估对象,公司将对其主要负责人采取强化培训,对其单位采取
进驻指导等措施,由合规总监确定具体考核扣分分值;
对评估结果为 D 等级的评估对象,公司将对其主要负责人采取约见谈话,予以通报批评
等措施,同时将派驻合规管理工作人员全面检查其单位合规管理工作,出现合规风险的,追
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合规总监提出合规问责和年度绩效考核扣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对评估结果为 B 等级(含)以下评估对象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跟踪,
并着重对 C、D 等级评估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对其整改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第二十七条 评估对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整改要求的,公司将对其负责人采取降级、
降职直至免职等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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