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17年12月)2017-12-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经2017年12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1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薪酬绩效管理,建立有效的高管人员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根
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指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人员。
第三条 高管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与公司经营业绩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与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情况挂钩原则。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并提出高
管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及相关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薪酬
构成、发放标准、发放方式、考核指标及考核标准,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高管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
度及相关方案。董事会应当定期向股东大会就高管人员履职情况、
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章 薪酬管理
2
第六条 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第七条 基本年薪是高管人员的年度固定薪酬,按月平均发
放。
第八条 基本年薪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
平进行调整。
第九条 绩效年薪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提取
的浮动薪酬,按年发放。
第十条 绩效年薪的分配应与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期内离职的高管人员,不参与当年及
需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分配,公司指派到控股或参股公司任职的
高管人员除外。
第十二条 绩效年薪的 40%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延期支付
期限为 3 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遵循等分原则。高管人员延期
支付期间离职且未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有关情形的,可一次性支
付绩效薪酬需延期支付的剩余部分。
第十三条 在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经营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设立高管人员专项奖励。
第十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止付全部或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一)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撤
销任职资格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予
以警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3
(三)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
入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
(四)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
重大风险的;
(五)个人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因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为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应与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完成
情况挂钩。
第十七条 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应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
管理要求,其中合规总监应对高管人员考核出具书面合规性专项
考核意见,合规性专项考核占绩效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 15%,
对于重大合规事项,公司可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分管部门经营管理目标于每年年初确
定,考核期内可根据市场变化或公司经营实际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遵照其规定执行。
4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