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关于“15东北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18-10-15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8-049
债券代码:112296 债券简称:15 东北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 东北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票面利率调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选
择调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
简称:15 东北债,债券代码:112296,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本期
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4.00%,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调整为 4.80%。
2、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5
东北债”。本期债券“15 东北债”最近一次(2018 年 8 月 31 日)成交价格为
100.03 元/张,略高于回售价格,但后续交易价格可能发生变动,请投资者注意
风险。
4、回售登记期:2018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6 日(限交易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 年 11 月 23 日。
根据《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
人有权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
率为 4.00%,在本期债券的第 3 年末,本公司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80 个
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为 4.80%。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
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公告的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
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为保证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
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
2、债券简称:15 东北债。
3、债券代码:112296。
4、发行主体: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8 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限前 3 年固定
不变,票面利率为 4.00%;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
券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调整基点,在
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
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在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 3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
付日一起支付。
10、起息日:2015 年 11 月 23 日。
11、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利息登记日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
构相关规定执行。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
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2、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1 月 2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自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1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
期间不另计息。
13、本金支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23 日,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23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4、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15、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
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并在利率调整日前至少
披露三次。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
有票面利率不变。
1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调
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
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
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应当在回售申报起始日前披露回售程序、回售申报期、
回售价格、回售资金到账日等内容,并在回售申报结束日前至少披露三次。发行
人第一次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
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
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
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
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7、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联合评字[2015]406 号),
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债券信用等级为 AA+。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于 2016 年 6 月出具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 年跟踪评级报告》,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债券信用等级为 AA+,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6 月出具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跟踪评级报告》,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出具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8 年跟踪评级报告》,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
评级机构将在评级报告正式出具后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
19、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
托管理人。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 3 年(2015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票
面利率为 4.0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本公司决定上调票面利率 80 个基点,即票面利率调整为 4.80%,并在本期
债券后 2 年(2018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2 日)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
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登记期:2018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6 日(限交易日)。
2、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 张(即面值人民币 1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
3、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
行人,在回售申报期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
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
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
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调本期票面利率的决定。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 年 11 月 23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
者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 年 11 月 23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7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
票面利率为 4.0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每一手“15 东北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0.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
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2.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
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6.00 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
结果对“15 东北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截止日收市
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
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16 层
联系人:李慧
联系电话:021-20361085
传真:021-20361251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联系人:周添
联系电话:0512-62938558
传真:0512-6293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