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19年1月)2019-02-0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2019年1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审计委员会运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按规定行
使职权,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
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
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协商提名,经全体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五条 经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推
选其中一名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
员会会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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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
定补足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连续两次未能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
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
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定期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审计委
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审计委员会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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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两名或两名
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向主任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审计委员
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长、副监事长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议案的提出、审议和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各委员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属于
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如有必
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对于列入审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
议案的人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并回答其他委员的提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时,委员可
以对议案发表自己的看法,会议主持人应在保持会议秩序的
同时保证每位委员的正常的发言权利和发言时间。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须提交董
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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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议案的表决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议案应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征得全体委员同意后确定。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表决之后参加表决的委员应立即在该项决
议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委员如与委员会会议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
关系,则关联委员应当回避,不参与表决,亦不计入表决权
总数。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决议可授权或责成稽核审计
部负责实施。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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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为十五年。董事和监事有权查阅会议记录,其他人查阅须经
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委员姓名)。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的内容
在未公布前,任何委员及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擅自泄漏,否
则给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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