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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北证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9-04-1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四项准则以及 2018 年发布的关于
修订报表格式的通知及其解读文件,公司拟对金融工具会计
政策(详见附件)及财务报表列报格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
如下:
    一、金融工具会计政策部分
    (一)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即
由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
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改为以
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
改为“预期损失法”,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对于以摊余成
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债务工具、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以及符合条件的贷
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等,无论其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均
需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三)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
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了定量要求,
引入套期关系的“再平衡”机制。即对于基于风险管理目标
但由于套期比率原因导致不符合套期有效性的套期项目,可
以通过调整套期工具或套期项目的数量使套期关系再平衡。
    (四)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即针对金融工具分
类变化调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示项目与披露内容,同时对金
融风险的披露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二、财务报表列报部分
    (一)2018 年度财务报表列报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 15 号文件及相关解读的
有关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同时根据相关解读
的要求,调整了“其他收益”的列报口径,将公司作为个人
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收到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
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并对 2017 年度
财务报表中“其他收益”金额进行了追溯调整。
    (二)2019 年度财务报表列报
    1.新增“金融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金融投资:债权
投资”、“金融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金融投资:其他权益
工具投资”等项目,以反映《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中规定的各项金融工具投
资。
    2.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
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并反映在相关“金融投资:债权
投资”、“金融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付债券”等项目中,
而不应单独列示“应收利息”项目或“应付利息”项目。“应
收利息”科目和“应付利息”科目应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
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
付的利息,通常由于金额相对较小,应在“其他资产”或“其
他负债”项目列示。
    3.“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对
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
计算的利息收入。其他项目的利息收入不得计入本项目;应
计入本项目的利息收入金额也不得计入“投资收益”等其他
项目。


    针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地
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宋白 贺强 龙虹 杜婕 季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