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2019-11-21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9-073
债券代码:112296 债券简称:15东北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将于2019
年11月25日支付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的利息。
本期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11月22日,凡在2019年11月22日(含)
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根据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
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2019年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
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122
号文。
3.债券代码:112296
4.债券简称:15东北债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1
6.发行规模:人民币18亿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为4.00%;
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
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
变。
8.起息日:2015年11月23日
9.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2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自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在第3年末行使
回售选择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
付。
11.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
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并在利率调整日前至少披露三
次。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
利率不变。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调
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
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
成回售支付工作。
13.债券信用等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出具的《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9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2
15.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
16.公司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履行了《募集说明书》中关于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等相关条款规定的程序,公司选
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即本期债券存续
期后2年(2018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的票面利率由4.00%上调至4.80%,
计息方式和付息方式保持不变;根据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结果,本期债券回
售数量10,200张,剩余托管数量17,989,800张。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5东北债”存续期后2年(2018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
票面利率调整为4.80%,本次付息每10张“15东北债”派发利息人民币48.00元
(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
38.4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8.00
元。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如下: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下一付息期起息日
3
1.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22日
2.除息日:2019年11月25日
3.付息日:2019年11月25日(因2019年11月23日为休息日,付息顺延至下一
个交易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9年11月23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11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5
东北债”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登记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公
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登记公司收到款
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
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登记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
日起向其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等机构领取利息。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咨询联系人:郎巍巍
咨询电话:0431-85096781
传真电话:0431-85096722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
的文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