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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0-11-2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系证券从业人员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同
时遵守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
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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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
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
号码等):
    (一)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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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事宜。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份锁定及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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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
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
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每年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
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
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
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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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
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
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
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转让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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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
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
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
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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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
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
的,深交所在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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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
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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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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