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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北证券:第十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20-11-25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20-05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
开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通知》。
    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1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12 人,公司董事邰戈
因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暂时无法履职,未出席本次会议。
    4.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

                                    1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章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1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等制度的具体修订内容详
见本公告附件;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全文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2
       附件: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原制度                                              修订后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投
资银行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投
提高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资银行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公司债   提高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
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务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制度。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与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关
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的部门、分支机构。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业务风
                                                   险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各类投资银行业务和各业
新增                                               务环节可能存在的报告情形、报告主体、路径和
                                                   时限等要求,保证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内部控
                                                   制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相关业务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确保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确保
投资银行业务与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研究咨询       投资银行业务与经纪、自营、做市、资产管理、
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隔离, 研究咨询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
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利益冲突。                       面相互隔离,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利益冲突。




                                               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原制度                                           修订后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公司通过设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交
立证券营业网点,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易活动中,接受投资者委托,处理交易指令、办理
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和证券相关产品中介服务的经
                                                   清算交收的经营性活动。
营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与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的公司
券经纪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第五条 公司设立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负
第五条 公司应在总裁办公会下设立经纪业务发展与
                                                   责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和运作,拟定公司证券经纪
管理委员会,明确其职责和议事规则,经纪业务发展
                                                   业务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相关制
与管理委员会应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度,建立证券经纪业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 公司应设立证券经纪业务专门的管理与运营
机构,负责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和运作,拟定公司证
                                                   删除。
券经纪业务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相
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证券经纪业务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集中监测、评估、
报告公司经纪业务中信用交易类业务对整体风险水 第十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司整体风险管
平的影响,对业务单位所开展的风险评估及提出的风 理体系下,通过实施风险监测和评估、开展风险排
险管理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并为业务决 查、进行风险提示等措施,履行对经纪业务信用、
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业务单位的 流动性等风险的控制职责。
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
                                                   第十一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将证券经纪业务
券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各环节进行全面稽核,审计证
                                                   的内部控制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审计范围。
券经纪业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出具稽核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营业网点管理制度,对营业网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营业网点相关管理制度,对
点的设立、变更、撤销及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风险 营业网点的设立、变更、撤销及人员管理、财务管
控制、业务经营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确保营 理、风险控制、业务经营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管
业网点安全、平稳、合规运营。                       理,确保营业网点安全、平稳、合规运营。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诚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证券经纪业务人员廉洁从业
树立正直、诚信的道德价值观,提高证券经纪业务人 及诚信管理,树立正直、诚信的道德价值观,提高
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意识, 证券经纪业务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
保证执业行为的合规性。                             和自律规则的意识,保证执业行为的合规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回访、投
制度,对客户佣金设置、咨询、交易安全、回访、投 诉管理制度,明确客户回访及投诉管理流程、标准,
诉等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明确服务标准和评价标 提高客户服务质量,确保客户回访、投诉管理工作
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确保客户服务工作规范、有 规范、有序开展。

                                               4
序开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管理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与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相关
度,对营销人员、营销渠道、金融产品销售、营销风 的制度,对营销人员、金融产品销售、营销费用管
险等工作进行规范,有效防范和控制营销风险。       理等工作进行规范,有效防范和控制营销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适当性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适当性
理制度,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对客户 管理制度,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对
进行科学分类,确保公司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 客户进行科学分类,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适应的服务或产品。                               应的服务或产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证券经纪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和控制体系,对证券经纪业务各环节风险点进行充分
                                                 删除。
识别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有效防范和控
制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制度》修订说明

                     原制度                                             修订后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稽核审计工作,根据《中华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根据《证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
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内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稽核审计,是指公司稽核审计部门
第二条 公司内部稽核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稽核审计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旨
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旨在增
                                                   在增加公司的价值和改善公司的运营,独立履行
加公司的价值和改善公司的运营,独立履行对公司及所
                                                   稽核审计职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属各单位的稽核审计职责,对被稽核审计单位经济活动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公司经济
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活动的合法合规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稽核审
                                                   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稽核审计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四条 公司设立稽核审计部门,全面负责公司内部稽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稽核审计部提
核审计工作。稽核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制度的
                                                   (三)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稽核
实施,协调内部稽核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稽核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分(协)管公司稽核审计部门工作的公司领导
(以下简称“分管领导”)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 删除。
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稽核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第六条 公司设立稽核审计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稽
(一)负责收集、整理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 核审计工作。稽核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
构、各级审计机关及内部审计协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 告工作。稽核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求,对及时改进和加强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提出意见 (一)负责收集、整理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
和建议;                                           管理机构、各级审计机关及内部审计协会对内部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拟订和修订公司 审计工作的要求,对及时改进和加强公司稽核审
内部稽核审计基本制度;                             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
(三)根据内部稽核审计基本制度,拟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拟订和修
和工作细则、制定业务流程并组织实施;               订公司稽核审计基本制度;
(四)负责稽核审计公司各单位业务制度执行及工作人 (三)根据稽核审计基本制度,拟定相关管理办
员履职情况,对各单位的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合规运 法、工作指引和操作规程,制定业务流程并组织
作、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                   实施;
(五)负责审查、评价、分析公司各单位工作计划的执 (四)负责稽核审计公司各单位业务制度执行及
行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真实性;       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对各单位的经营管理、经济
(六)负责审查、评价、分析公司各单位资金管理的安 效益、合规运作、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
全性、完整性,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固定资产及其 审计;
他资本性支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负责审查、评价、分析公司各单位工作计
(七)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托,检查、评价公司内 划的执行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真实性;
整性等情况。拟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 (六)负责审查、评价、分析公司各单位资金管
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 理的安全性、完整性,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实施。通过 固定资产及其他资本性支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审查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 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部监督等要素,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 (七)根据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和
评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托,开展评估、评价以及专项
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稽核审计工作;
(八)根据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托,对公司董事会、 (八)根据外部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要求,
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以及 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常规稽核审计、离任稽核审计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在 和专项稽核审计;
日常决策和经营管理过程中与合规管理有关的工作的 (九)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
有效性进行评价;                                   等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常规稽核审
(九)负责定期稽核审计公司各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情 计、离任稽核审计和专项稽核审计;
况,至少每年稽核审计一次;                         (十)根据公司委托,对公司内部风险事件、突发
(十)负责定期稽核审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 事件、违法违规事件、公司各单位及员工对公司
况,至少每季度稽核审计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 及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
员会报告稽核审计结果;                             事件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十一)负责稽核审计、报告、评价公司全面风险管理 (十一)负责稽核审计公司新业务开展情况及与
体系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 新业务相关的其他情况;
性和有效性;                                       (十二)负责对稽核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督办;
(十二)负责定期稽核审计公司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情 (十三)根据稽核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及对公司
况。对集中交易系统及其安全管理进行合规性审核、技 的影响程度,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罚建
术审计及定期风险评估,每年开展一次信息系统稽核审 议;
计,并将信息系统稽核审计列入年度稽核审计工作计划 (十四)负责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职权
中。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 IT 审计,针对存在的问题提 单位对公司的监管工作;
出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             (十五)负责对外包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过程及
(十三)负责定期稽核审计公司金融产品销售业务的合 结果的质量进行评价;


                                               7
法合规情况,对公募基金及其他代销金融产品至少每年 (十六)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月度、季度、半年度
稽核审计一次;                                     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四)负责稽核审计公司各单位信用交易业务制度执 (十七)负责编制本部门财务预算和资本性支出
行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                             计划;
(十五)负责稽核审计、评价公司客户清算交收业务、 (十八)负责对本部门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提
结算业务内部控制环节建设和业务制度执行情况;       出意见,组织实施本部门员工的业务培训,组织
(十六)负责稽核审计公司经纪业务制度执行及工作人 实施对本部门员工的考核与评价,对员工奖惩和
员履职情况,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各环节进行全 职级晋降提出意见,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岗位聘
面稽核审计;                                       任和解聘提出意见;
(十七)负责稽核审计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落实 (十九)负责本部门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情况;                                              (二十)负责公司及相关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
(十八)负责在公司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 他稽核审计事项;
对分支机构进行现场稽核审计;                       (二十一)负责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实施按照监管要求需要由内部稽核审
计部门实施离任审计的人员及公司要求实施离任审计
的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十)根据公司委托,对公司内部风险事件、突发事
件、违法违规事件、公司各单位及员工对公司及个人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举报事件进行专项
调查核实;
(二十一)负责稽核审计公司新业务开展情况及与新业
务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十二)负责对稽核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督办;
(二十三)根据稽核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及对公司的影
响程度,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二十四)负责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职权单位
对公司的监管工作;
(二十五)负责对外包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
的质量进行评价;
(二十六)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及年
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十七)负责编制本部门财务预算和资本性支出计
划;
(二十八)负责对本部门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提出意
见,组织实施本部门员工的业务培训,组织实施对本部
门员工的考核与评价,对员工奖惩和职级晋降提出意
见,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岗位聘任和解聘提出意见;
(二十九)负责本部门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三十)负责公司及相关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稽核


                                               8
审计事项;
(三十一)负责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
                                                   删除。
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稽核审计人员应报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
                                                   删除。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九条 为保证公司稽核审计部门依法有效履行
第十二条 为保证公司稽核审计部门依法有效履行稽核 稽核审计监督职能,公司赋予稽核审计人员以下
审计监督职能,公司赋予稽核审计人员以下权限:       权限:
……                                               ……
(二)查阅、复制被稽核审计单位及涉及的相关内部单 (二)查阅、复制被稽核审计单位及涉及的相关
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有关业务报告、档案、经 内部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凭证、
济合同、协议等文件;盘点资金和实物资产;查询拷贝 业务档案、业务流程、客户服务档案、合规工作
相关电子数据;                                     底稿等,盘点资金和实物资产,查询拷贝相关电子
……                                               数据;
                                                   ……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可采取现场稽核审计、非 第十一条 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可采取现场稽核审
现场稽核审计、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及审计外包等方 计、非现场稽核审计、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稽核
式。                                               审计以及审计外包等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门根据公司运作计
第十五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门每年年末围绕公司下一年
                                                   划、风险控制及合规管理要求等,拟定稽核审计
度运作计划、风险控制及合规管理要求等,拟定下年度
                                                   工作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依据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及人事调整安排,未纳入
依据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及人事调整安排,未纳入年度计
                                                   年度计划的相关离任稽核审计项目、临时性专项
划的相关离任审计项目、临时性专项审计项目、公司委
                                                   稽核审计项目、公司委托临时性稽核审计项目或
托临时性审计项目或专项调查项目,由稽核审计部门负
                                                   专项调查项目,由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
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织实施。
第十六条 稽核审计人员执行具体项目稽核审计时应制
定项目稽核审计方案,按稽核审计方案开展稽核审计工 删除。
作。
第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门对被稽核审计单位实施稽核审
计前,应向被稽核审计单位及涉及的内部相关部门、人
员发出稽核审计通知书。
                                                   删除
对突发性事件的临时性稽核审计项目或不适于提前通
知的稽核审计项目,不履行提前通知的程序,稽核审计
通知书在实施稽核审计时送达。
第十八条     稽核审计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 第十三条 稽核审计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
报告阶段、反馈跟踪阶段、稽核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督办 段、报告阶段、反馈跟踪阶段、稽核审计发现问



                                               9
阶段、后续稽核审计阶段、报告归档阶段。              题整改督办阶段、后续稽核审计阶段、报告及工
                                                    作底稿归档阶段。
第十九条     稽核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 第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
度开展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对其出具的内部稽核审计报 制度开展稽核审计工作,对出具稽核审计报告的
告的客观性、准确性、清晰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监督
对监督检查不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等承担相应责任。 检查不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等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稽核审计部门应对稽核审计中发现
第二十条     稽核审计部门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
                                                    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
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控制缺陷,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基本制
度、管理办法、业务指引及其他可能关系到内部稽核审 删除。
计事项的通知、决定等必须及时抄送稽核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各单位应积极支持配 第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应积极支
合内部稽核审计工作。                                持配合稽核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门依据制定的稽核审计
新增
                                                    考核标准对被稽核审计单位进行稽核审计考核。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及人员,根据公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及人员,根据公司人力
                                                    司奖惩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资源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之日起实施。




                                              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原制度                                            修订后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制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管理办法》
                                                       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及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及时发现
                                                       时发现并解决公司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公
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公司合规经营、稳健
                                                       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
                                                       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
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
                                                       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
理办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等法律、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是指公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是指公司指定
                                                       司指定相关内部部门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按照规
相关内部部门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按照规定的原则、方
                                                       定的原则、方式、程序和标准,对公司董事会、监
式、程序和标准,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以
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以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
                                                       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全体工作人
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在日常决策和经营管理过程中
                                                       员在日常决策和经营管理过程中与合规管理有关
与合规管理有关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的系统性工作。
                                                       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的系统性工作。
第三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系统
评估各个层面的合规管理工作,推动公司合规制度体系和
                                                       删除。
管理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执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
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对象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
                                                       删除。
(三)公司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
司;
(四)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估范围应涵盖公司所有业务,各部
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以及全体工作人员,贯穿
                                                       第三条 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以合规风
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险为导向,覆盖合规管理各环节,全面、客观反映
(二)客观性原则。评估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标准保持
                                                       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充分揭示合规风险。
一致,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三)实效性原则。评估应以事实为依据,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注重对公司各层面、各环节



                                                 11
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合规管理要求,是否
树立了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
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
(四)独立性原则。实施评估工作的内部部门或外部专业
机构和人员应具有独立性,能够独立履行职责,独立作出
判断。
                                                     第四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分为全面评估和
新增。                                               专项评估。除特别指明外,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有
                                                     效性评估均指全面评估。
                                                     第五条 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合规管理有效
                                                     性全面评估。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
                                                     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
                                                     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
                                                     但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应当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
新增。                                               项评估:
                                                     (一)公司内部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二)外部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提出要求的;
                                                     (三)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提出要求的;
                                                     (四)其他需要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的情
                                                     形。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七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由公司董事会风险
控制委员会负责组织。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公司稽核审计部门或聘请具 第七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评估小组或委
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实施有效性评估工作。对公司 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机构实施合规管理有效性
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委托具 评估工作。
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三年至少
开展一次。
第八条 稽核审计部门或外部专业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 第八条 评估小组或外部专业机构负责制定评估方
规及本办法要求制定评估方案,出具合规有效性评估报 案,出具合规有效性评估报告,确保评估结果的全
告,确保评估结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面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 合规管理部门每年度组织各单位依照本办法要求
                                                     第九条 合规管理部门每年度组织各单位依照本制
进行合规有效性的自我评估;负责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
                                                     度要求进行合规有效性的自我评估;负责对评估发
督导整改。公司应将整改情况纳入公司的合规考核与问责
                                                     现的问题进行督导整改。
范围。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评估要求支持和配合评估工作,提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评估要求支持和配合评估工
供本单位的下列评估资料:                             作,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提供评估资料的真实



                                               12
(一)相关规章制度;                                 性、完整性负责。
(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说明;
(三)抽查的相关业务及财务档案;
(四)自我评估情况及评估报告;
(五)其他评估要求事项。
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自我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
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将评估结果纳入公司对各
                                                     删除。
单位和责任人的绩效考核范畴。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程序主要包括:
(一)成立评估小组;
(二)制定评估方案和评估计划;
(三)开展评估活动;
(四)评估小组与评估对象认定评估发现的合规管理缺 第十七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程序一般包
失、遗漏或薄弱环节,并提出整改建议;                 括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和后续整改四个
(五)形成年度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               阶段。
(六)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
员会审议批准年度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签署确认
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注明意见和理由。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内部部门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
                                                     评估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成立评估小
                                                     组,并对参与评估的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
                                                         评估小组应当具备独立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
新增。                                               评估的权力,评估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胜任能
                                                     力。
                                                         评估小组应当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目
                                                     的、范围、内容、分工、进程和要求,制作评估底
                                                     稿等评估工作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由公司统一制定评估
                                                     第十九条 评估小组应当收集评估期内外部监管检
标准,采取整体评估与分项评估相结合、非现场检查与现
                                                     查意见和自律检查意见、审计报告、合规报告、投
场检查相结合、日常合规管理情况与检查情况相结合、自
                                                     诉、举报、媒体报道等资料,明确评估重点。
行评估与专项评估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各部门开展合规
                                                     自评,各部门应当如实填写评估底稿,提交评估相
新增。
                                                     关材料。合规管理环境评估底稿应当由公司主要负
                                                     责人签署确认,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评估底稿、


                                               13
                                                      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的建设及运行状况评估底稿
                                                      应当由自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自评部门的高管签
                                                      署确认。
                                                      第二十一条 评估小组应当对自评底稿进行复核,
                                                      并针对评估期内发生的合规风险事项开展重点评
                                                      估,查找合规管理缺陷,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
新增。
                                                      整改建议。
                                                      评估小组成员对其所在部门或者分管部门的评估
                                                      底稿的复核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可采用定性评估法、定量 第二十二条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采取访谈、
评估法、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评估法等方法进行。            文本审阅、问卷调查、知识测试、抽样分析、穿行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可采取关键环节一票否决制度。        测试、系统及数据测试等方法。
                                                      第二十三条 评估小组可以根据关注重点,对业务
                                                      与管理事项进行抽样分析,按照业务发生频率、重
新增。
                                                      要性及合规风险的高低,从确定的抽样总体中抽取
                                                      一定比例的样本,并对样本的符合性做出判断。
                                                      第二十四条 评估小组可以对具体业务处理流程开
                                                      展穿行测试,检查与其相关的原始文件,并根据文
新增。
                                                      件上的业务处理踪迹,追踪流程,对相关管理制度
                                                      与操作流程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验证。
                                                      第二十五条 评估小组可以对涉及证券交易的业务
                                                      进行系统及数据测试,重点检查相关业务系统中权
新增。                                                限、参数设置的合规性,并调取相关交易数据,将
                                                      其与相应的业务凭证或其他工作记录相比对,以验
                                                      证相关业务是否按规则运行。
                                                      第二十六条 评估小组应当在评估工作结束前,与
                                                      被评估部门就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结果进行必
新增。
                                                      要沟通,就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被评估部门
                                                      应当及时反馈意见。

              第四章 评估内容及标准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十五条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合规管理环 第十一条 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涵盖合
境的有效性评估、合规管理职责履行的有效性评估和经营 规管理环境、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经营管理制
管理活动的有效性评估。                                度与机制的建设及运行状况等方面。
第十六条 合规管理环境的有效性评估内容包括:
                                                      第十二条 对合规管理环境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公
(一)对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科学合理性的评估;
                                                      司高层是否重视合规管理、合规文化建设是否到
(二)对合规管理政策和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适用性的评
                                                      位、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合规管理的履职保障
估;
                                                      是否充分等。
(三)对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是否符合法定要


                                                 14
求并满足实际需要的评估;
(四)对合规管理资源保障充足性的评估。
第十七条 合规管理职责履行的有效性评估内容包括:
(一)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职责履
行的有效性评估;
                                                      第十三条 对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估应当重
(二)对合规总监及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职责履行的有
                                                      点关注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监测、
效性评估。重点关注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
                                                      合规培训、合规报告、监管沟通与配合、信息隔离
规监测、合规培训、合规报告、监管沟通与配合、信息隔
                                                      墙管理、反洗钱等合规管理职能是否有效履行。
离墙管理、反洗钱等合规管理职能是否有效履行;
(三)对各单位和全体工作人员合规管理职责履行的有效
性评估。
第十八条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性评估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前台业务运营、后台运营管理、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对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建设情况的评估
人事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是否严格执行制度和操作流 应当重点关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是否
程;                                                  健全,是否与外部法律、法规和准则相一致,是否
(二)各单位前台业务运营、后台运营管理、财务管理、 能够根据外部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及时修订、
人事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有章 完善。
不循、违规操作等问题。
                                                      第十五条 对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运行状况的评估
                                                      应当重点关注是否能够严格执行经营管理制度和
新增。
                                                      操作流程,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有章不循、违
                                                      规操作等问题。
第十九条 稽核审计部门或外部专业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
法规、公司章程、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公司合规管理
                                                      的目的和需要,确定专项评估的内容。证券监管机
制度中规定的评估对象应履行的合规管理职责,在评估方
                                                      构或自律组织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案中明确具体的评估内容及标准。

                 第五章 评估结果的确定                删除。

第二十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结果根据评估内容及
标准评定为 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
格)四个等级。
(一)采用定性评估法按以下原则确定评估等级:
评估对象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积
极有效地完成自己所应负担的合规管理工作任务,未出现 删除。
合规风险,且能够为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意见和
建议,在所有评估项目中全部为达标的为 A 等级。
评估对象基本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要
求,完成自己所应负担的合规管理工作任务,未出现合规
风险,在所有评估项目中 90%(含)以上为达标的,且不


                                                15
存在可能影响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情形为 B 等级。
评估对象基本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要
求,完成自己所应负担的合规管理工作任务,未出现合规
风险,在所有评估项目中 80%(含)以上为达标的,且不
存在可能影响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情形为 C 等级。
评估对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在完成
自己所应负担的合规管理工作任务中,出现或可能出现合
规风险,在所有评估项目中 80%(不含)以下为达标的为
D 等级。
(二)采用定量评估法按以下原则确定评估等级(满分为
100 分):
评估得分在 90 分(含)以上的为合规管理工作 A 等级。
评估得分在 80 分(含)以上的为合规管理工作 B 等级。
评估得分在 70 分(含)以上的为合规管理工作 C 等级。
评估得分在 70 分(不含)以下的为合规管理工作 D 等级。
第二十一条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是公司合规管理的
重要基础性工作,公司各单位在自我评估中不得弄虚作 删除。
假,蓄意瞒报,否则一经发现将直接降级为 D 等级。

                 第六章 评估报告                                  第五章 评估报告及整改

第二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门或外部专业机构应根据合规管
理有效性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估小组或外部专业机构应当根据评
(一)公司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估实施情况及评估反馈意见撰写合规管理有效性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评估报告。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
(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评估依据、评估范围和对象、评估程序和方法、评
(四)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估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前次评估中发现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六)综合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应按规定的
                                                       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
                                                       议批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合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 有效性评估报告签署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报送公司董 的,注明意见和理由。
事会、监事会,同时上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公司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合规
                                                       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报送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要求报
                                                       送的,从其要求。


                                                  16
                                                      第二十九条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针对合规管理有效
                                                      性评估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
新增。
                                                      责任部门和时间表。整改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
                                                      管理层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对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
新增。                                                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和跟踪,指导并监督相关部门全
                                                      面、及时完成整改。
                                                      第三十一条 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的公司合规管理有
                                                      效性报告中应当包含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明
新增。
                                                      确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当形式规范,内容完整,
                                                      结论明确。

第七章 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六章 考核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结果应纳入公司
                                                      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
第二十四条 评估对象的评估结果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
                                                      围。
依据之一
                                                      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中新发现的违法、违规行
                                                      为,公司应当及时对责任人采取问责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对评估对象采取相应的
管理措施。
对评估结果为 A 等级的评估对象,合规总监认为其工作经
验具有借鉴意义并能够为公司带来积极影响的,可提出年
度绩效考核加分书面意见;
对评估结果为 B 等级的评估对象,公司将加强对其合规管
理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提高其合规有效性;
对评估结果为 C 等级的评估对象,公司将对其主要负责人 删除。
采取强化培训,对其单位采取进驻指导等措施,由合规总
监确定具体考核扣分分值;
对评估结果为 D 等级的评估对象,公司将对其主要负责人
采取约见谈话,予以通报批评等措施,同时将派驻合规管
理工作人员全面检查其单位合规管理工作,出现合规风险
的,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合规总监
提出合规问责和年度绩效考核扣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对评估结果为 B 等级(含)以下评估
对象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跟踪,并着重对 C、D 等级评估
                                                      删除。
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对其整改的有效性进行验
证。
第二十七条 评估对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整改要求
                                                      删除。
的,公司将对其负责人采取降级、降职直至免职等处分。


                                               17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各部
                                                     门及分支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合规管理有效
新增。                                               性评估工作。
                                                     对在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过程中出现拒绝、阻碍和
                                                     隐瞒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解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负责解释和修订。
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原制度                                             修订后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
                                                     和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运作指引》、《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相关
新增。
                                                     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原制度第五条调整位置。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
                                                     和管理行使监督权。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和资金运营部是募集资金事务的
                                                     具体管理部门,其中:证券部负责股权融资相关的募
                                                     集资金管理,资金运营部负责债务融资相关的募集资
原制度第六条调整位置。
                                                     金管理。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日常管
                                                     理及核算;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第九条 需验资项目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办理
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 验资手续,由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资报告。                                         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选择经董事会批准的商业银行开设募        第十条 公司应选择经董事会批准的商业银行开设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
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者用作其他用途。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
户。                                                 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19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
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
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
存放金额;                                            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
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荐机构;                                              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
式;                                                  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及违
责任;                                                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
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      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
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
集资金专户;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协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      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
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
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      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
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      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
方。                                                  共同一方。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变相改变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募集
资金投资实施部门应提交募集资金使用报告并填写资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募
金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由      集资金投资实施部门应提交募集资金使用申请,分别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签批后,      报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分
报公司财务总监、总裁审批。审批手续完备后提交给公      管领导、公司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批。审批手续完备后
司财务部划拨资金,并将相关审批手续的复印件提交公      提交给公司财务部划拨资金。
司募集资金管理部门备案。




                                                 20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
                                              删除。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
异超过 30%时,公司需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
                                                 删除。
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对
                                                   公司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
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
                                                   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
                                                   化;
金投资计划: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
化;
                                                   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
                                                删除。
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新增。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1
                                                    第十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七条第一款
                                                    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
原制度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整合并调整位置。
                                                    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
                                                    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
                                                    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
                                                    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
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鉴证报告。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
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
                                                    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
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完成时,公司需公开披露实际情 删除。
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
                                                    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原制度第二十四条调整位置。
                                                    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产生的收益视同募集资
                                                    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
                                                    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原制度第二十五条调整位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
                                                    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


                                               22
                                                     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
                                                     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
                                                     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
                                                     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
                                                     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公司可以用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经营使用,且应当符
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如适用);
                                                     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高风险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投资。
相关的经营活动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
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以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   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公告以下内容: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
行的措施;                                           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个月内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情况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正常进行的措施;
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相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关承诺;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公告。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
告。




                                               23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
                                                     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
                                                     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新增。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
                                                     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新增。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
新增。                                               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
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
                                                     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
                                                     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
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
                                                     资助并对外披露;
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
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
                                                     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
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总额的 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的变更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2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
变更:
                                                   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
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情况除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
                                                   他情形。
情形。

第二十八条 若确因市场发生变化,公司决定放弃原定
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或者根据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原定投资项目的调整属
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决议;同时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二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
和风险提示;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公司还
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变更项目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删除。
和国家政策规定,原则上应属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定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投
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
益。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25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
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
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
                                                 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
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
                                                   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
                                                   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
                                                   异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
                                                   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原制度第四十三条调整位置。
                                                   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
                                                   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
                                                   照相关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
                                                   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
                                                   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原制度第四十四条调整位置。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
                                                   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
                                                   确的核查意见。




                                              26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年度报告
中向投资者及时报告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 删除。
进度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有权对
                                              删除。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


第七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人员及相关单位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募集资
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情形发生,公司视具体情况参照公
                                                     金使用和管理。如有违反,公司视情况依据公司奖惩
司奖惩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以惩处,并可
                                                     相关规定予以惩处,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
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赔偿责
                                                     究责任。
任。

                                                     第四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原制度第七条调整位置。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删除。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新增。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原制度                                          修订后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
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
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引》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运作指引》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塑造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企业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企业文化; 文化;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企业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
形象;                                             企业形象;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五)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
(二)充分、完整、准确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
                                                   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的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
(三)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
(四)要客观、真实、准确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况,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
(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
                                                   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
成本;
                                                   露。
(六)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并及时、认真地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给予回复和反馈,实现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
                                                   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良性互动。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
                                                   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


                                              28
                                                   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
                                                   见和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和良
                                                   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
机构和人员:                                       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各类媒体;                                   (三)各类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
                                                   (三)网站;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七)电话咨询;
                                                   (八)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媒体采访或报道;
                                                   (九)现场参观;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路演。
                                                   (十一)公司采取的其他沟通方式。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
                                                   删除。
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
以外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必须遵循公平性原
                                                   删除。
则,面向公司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
                                                   删除。
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
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
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 删除。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 删除。
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经披露的信息及时



                                              29
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
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
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 删除。
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
东大会的安排和组织工作。                            股东大会的安排和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要合理安排会议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合理安排会议的
和地点,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时间和地点,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新增。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设专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人维护,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设专人维护,通过电子信箱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
并接受投资者的建议。                                题,并接受投资者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
对投资者提出的比较重要的或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在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
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以显著的方式刊载并答复。对网站 容,对网站历史信息和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
历史信息和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 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关系互动易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
                                                    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
                                                    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
                                                    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
                                                    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新增。                                              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
                                                    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
                                                    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
                                                    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
新增。
                                                    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



                                              30
                                                      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
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 删除。
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
第二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 路演活动时,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
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 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应当
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
                                                      会、路演活动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
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
                                                      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
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 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采取网上
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可在网 互动方式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
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
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 删除。
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
                                                      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
                                                      代表人(如有)等人员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
新增。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报说明
                                                      会的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会、路演等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
新增。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
                                                      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时,应平等对待投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创造机会。                            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创造机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


                                                31
                                                      真电话。
第三十四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保 第三十一条      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接听,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六章 相关机构和个人
                                                      删除。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
                                                      调整至修订后第四十六条。
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能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
                                                      删除。
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 删除。
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
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 删除。
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
                                                      删除。
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
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 删除。
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费用自理。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七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
                                                      第三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深圳证
定的报刊,巨潮资讯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布。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上述报刊和网站公布。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体采访及
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要时可适当回应。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
可适当回应。                                          司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公开说
                                                      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32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
                                                     策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新增。
                                                     度,并负责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运
                                                     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主
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
                                                     删除。
(三)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管理办法和实
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四)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
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系统及有针对性的培训;
(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七条   证券部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是:
(一)跟踪公司发展战略、行业动态和相关法律、法规,
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规定,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负责编制定期报告和起草临时报告;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接待现场参观、来
访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
(五)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 删除。
司相关信息,回复投资者的咨询;
(六)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整理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八)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
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实现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十)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投资
者沟通的各类活动,接受媒体采访等;
(十一)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33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
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十二)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形成良好的沟
通关系;
(十三)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
关系顾问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沟通关系;
(十四)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定期或
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
供管理层参考;
(十五)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及交易所规则,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批准实施;
(十六)有利于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一)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
                                                   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
                                                   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二)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会议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
                                                   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
新增。                                             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
                                                   度。
                                                   (三)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
                                                   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
                                                   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
                                                   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
                                                   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
                                                   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新增。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34
                                                    第四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
                                                    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及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人员应及时归集各单位的日常经营、财务、诉讼等
各职能部门、各业务管理总部、各地区总部、控股子公
                                                    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
司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单位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
                                                    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
新增。
                                                    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
                                                    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
                                                    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
新增。                                              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
                                                    采访等。
                                                    第四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
第四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
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
                                                    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
                                                    电话咨询等方式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
新增。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
                                                    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
                                                    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新增。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
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
                                                    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危机处理、分析师会
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等
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事务。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 删除。



                                               35
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宜,按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深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新增。
                                                   订。
新增。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修订说明

                     原制度                                              修订后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公司”)社会责任管理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称“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应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
                                                    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
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客
                                                    对待客户,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保护、
户,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
                                                    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
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
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
接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德,接受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全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资子公司(简称“各单位”)。                        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社会责任管理职责分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公司社会责任工作的管理机构包括公司董 第七条           公司社会责任工作的管理机构包括公司
事会、总裁办公会以及各相关单位。                    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各相关单位。
董事会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公司履 董事会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公司
行社会责任的总体内容;总裁办公会负责拟定公司履 履行社会责任的总体内容;经理层负责拟定公司履
行社会责任工作内容,领导公司各相关单位履行社会 行社会责任工作内容,领导公司各相关单位履行社
责任的具体工作;各相关单位负责公司社会责任工作 会责任的具体工作;各相关单位负责公司社会责任
的实施;证券部负责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和披 工作的实施;证券部负责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
露。                                                和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最高决策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最高决策机 机构,其职责包括:
构,其职责包括:                                    (一)审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
(一)审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              (二)对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对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三)审批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三)审批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与社会责任相关的
                                                    其他职责。

第九条   总裁办公会是公司社会责任工作的领导机 第九条 经理层是公司社会责任工作的领导机构,


                                               37
构,其具体职责包括:                                其职责包括:
(一)拟定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工作内容;                (一)拟定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工作内容;
(二)协调安排各部门社会责任工作的职能分配;        (二)协调安排各单位社会责任工作的职能分配;
(三)对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三)对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四)负责社会责任工作的跟踪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社会责任工作的跟踪检查和监督;
(五)领导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社会责任管理工 (五)领导公司各相关单位的社会责任管理工作;
作。                                                (六)董事会授予或其他与社会责任相关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证券部是社会责任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其
                                                    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编制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
第十条 公司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告;
(一)证券部是社会责任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其具 2.负责对外披露或报送公司社会责任有关事项;
体职责包括:                                        3.负责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
1.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编制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4.负责经理层授予的其他职责。
2.负责对外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有关事项;                (二)党群工作部主要负责参与社会公益、志愿者
3.负责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                      服务、关爱员工身心健康、帮扶困难员工、组织员
(二)党群工作部主要负责参与社会公益、帮扶困难 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及企业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员工、组织员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及企业文化相关工 (三)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促进就业、协调劳资关
作。                                                系、保障员工利益、组织员工培训、开展员工满意
(三)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客户权益保护的相关工 度调查等相关工作。
作。                                                (四)零售客户条线主要负责投资者教育、开展客
(四)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促进就业、保障员工利益、 户满意度调查、受理转办客户投诉等相关工作。
协调劳资关系的相关工作。                            (五)交易风控条线主要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
(五)合规管理部主要负责反洗钱相关工作。            相关工作。
(六)财务部主要负责依法纳税的相关工作。            (六)合规管理部主要负责反洗钱管理相关工作。
(七)资金运营部主要负责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相关工 (七)财务部主要负责依法纳税的相关工作。
作。                                                (八)资金运营部主要负责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相关
(八)办公室主要负责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相关工 工作。
作。                                                (九)办公室主要负责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相关
                                                    工作。
                                                    (十)经发管委各条线及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其业务
                                                    范围内的客户权益保护、服务中小微企业、支持实
                                                    体经济发展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均有责任承担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和员工均有责任承担公司
社会责任履行工作的义务。                            社会责任履行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 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


                                               38
极回报股东。                                       极回报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劳动和社
                                                   同法》 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员工的合
                                                   章,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
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福利、激励机制等在内
                                                   酬福利、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
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
                                                   障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适应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适应公
业务发展的薪酬体系,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 司业务发展的薪酬体系,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
报酬。                                             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立多层次的员工福利保障体系,及时足额地为员工缴 建立多层次的员工福利保障体系,及时足额地为员
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 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依法给予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员工 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依法给予患病或非因公负
医疗期和医疗待遇,依法给予员工年休假、事假、婚 伤员工医疗期和医疗待遇,依法给予员工年休假、
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                 婚丧假、产假、工伤假等带薪假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
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员工培训,并 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员工培
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员工提供更多 训,并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进修培训、考取相关资
的职业发展机会。                                   格证书,为员工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定,建立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员工在公司治理中 的规定,建立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员工在公司
享有充分的权利。                                   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设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客户投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设专职部门或岗位负责与客户 诉及 12386 转办投诉的接收、登记、分拣;协调、
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咨询、投诉等事宜。             跟踪投诉处理进展,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客户进行
                                                   回访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环境保护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资
                                                   源节约、环境保护、绿色办公、绿色出行、绿色采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尽量使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
                                                   购、提升环保意识等的具体工作及措施。
排放量少的设备、材料和能源,减少包括办公耗材、
                                                   公司应尽量使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
水电、燃油在内的各种资源的消耗,并尽可能对废品
                                                   设备、材料和能源,减少包括办公耗材、水电、燃
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
                                                   油在内的各种资源的消耗,并尽可能对废品进行回
                                                   收和循环利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
动,发现洗钱活动,应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 活动,发现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
者公安机关举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公司配合调 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
查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门需要公司配合调查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如实



                                              39
                                                  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章 工作总结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 工作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工认真制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工作计 认真制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工作计
划组织实施,总结、评估社会责任执行效果,形成社 划组织实施,总结、评估社会责任执行效果,形成
会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并提交公司证券部。              年度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并提交公司证券部。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在各职能部门社会责任履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在各单位社会责任履行
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 情况报告的基础上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
告经总裁办公会审议,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对外披 告经总裁办公会审议,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对外披
露。                                              露。
                                                  第四十三条 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第四十三条 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关于股东回报、员工保护、环境保护、客户
(一)关于员工保护、环境保护、客户服务、社区关
                                                  服务、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
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行情况;
(二)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深圳证券
                                                  (二)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深圳证
交易所相关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制度存在的差距及其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制度存在的差距
原因;
                                                  及其原因(如有);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如有)。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要求,真实、准确、
披露社会责任有关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完整、及时地披露社会责任有关信息,不得有虚假
述和重大遗漏。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行。                                              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并负责解释。




                                             4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原制度                                               修订后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制度名称:                                            制度名称: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删除。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系证券从业人员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同时遵守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在任期或者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
                                                      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法
                                                      律、法规许可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
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 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
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在公司任职的内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
照《证券法》的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 删除。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
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申报               第二章 信息申报



                                                 41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
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 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 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一)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
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个交易日内;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
日内;                                               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
申请。                                               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
                                                     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
                                                     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事宜。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
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三章 股份锁定及解锁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
                                                     删除。
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
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42
                                                      第十一条 每年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第十二条       每年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
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
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 A 股为基数,按 25%计
                                                      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
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
                                                      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
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
                                                      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
做相应变更。
                                                      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 删除。
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
                                                      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
                                                      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
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
                                                      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
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
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
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
                                                      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
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
                                                      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
                                                      份予以全部锁定。
锁。

第四章 股份变动及监管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43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转让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转让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新增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
                                                     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
                                                     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品种: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
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
内;                                                 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
                                                     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
                                                     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
                                                     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
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
包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44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露的,深交所在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
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
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露下列相关情况: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
                                                        权性质的证券。
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
                                                        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
                                                        删除。
票的,参照本办法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
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
                                                        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
女、兄弟姐妹;
                                                        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
组织;
                                                        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姐妹;
                                                        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人或其他组织。
种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45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
务。                                                   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
新增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