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1-01-1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管理,更好地
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以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有
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
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全资
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各子
公司对外捐赠办法。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方向和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
其他捐赠。
1
(一)公益性捐赠。指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
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
点援助等地区以及慈善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
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捐赠等。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
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
捐赠。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权属清晰。公司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是公司有权
处分的合法财产,权属清晰无争议,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
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二)主体清晰。公司对外捐赠应以公司作为捐赠行为
的主体,经营管理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
义对外捐赠。
(三)路径清晰。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
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红十字
会、其他非盈利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四)量力而行。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经营规模、
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捐赠行为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
外捐赠支出。
2
(五)诚实守信。按照内部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
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发生各
类虚假捐赠等有损公司形象或可能带来风险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管理
第六条 党群工作部为公司对外捐赠的职能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计划、管理、执行与跟踪,并对公
司各单位对外捐赠事项进行事前审批,判断对外捐赠申请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等规定。
第七条 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公
司党群工作部应每年组织编制对外捐赠预算报告,并对全年
对外捐赠预支出项目、支出规模等安排进行说明。
第八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跟踪对外捐赠执行情况,
出现变更捐赠资金用途等与捐赠协议预定事项不相符的情
况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如在捐赠款项拨付前出现上述情
况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如在捐赠款项拨付后出现上述
情况的,公司要求受赠人或财产最终受益人改正。
第九条 公司应与受赠人或财产最终受益人就捐赠财产
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公司应当
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
财产转移给受赠人或财产最终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审批权限管理
3
(一)公司按年度制定对外捐赠预算,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经营层组织实施。
(二)超出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外的支出,单笔金额 500
万元(含)以下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对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地区的紧急
性捐赠,需要全社会参与救助的,单笔金额达到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在公司对
外捐赠事项发生时,及时履行对外信息披露或报备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捐赠后,由主办部门负责取得
合法凭据,交由公司财务部做好账务税务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对外捐
赠行为,并在每笔对外捐赠项目发生五个工作日内,向党群
工作部报备对外捐赠实施情况。
第四章 对外捐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制度的制
定和执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工作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工作
进行不定期稽核审计。
4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按规定程序开展对外捐赠工作的;
(二)不履行或者未恰当履行职责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未依照本办法进行捐赠管理,或者在对
外捐赠过程中存在第十七条行为的,公司将根据奖惩相关规
定对责任单位及人员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