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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北证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21-12-04  

                                                                                 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
                                  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公司第十届监事
          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
董事、监事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董事、监事薪酬是指董事、监事在参与公司经
营管理、经营决策、监督管理时所获得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监事考核是指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在
管理、决策、监督过程中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相适应、与公司长远利
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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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薪酬发放构成、标准、发放方式及调整方案;负责监
督检查公司董事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监事的薪酬发放构成、
标准、发放方式及调整方案;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监事履职情
况。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
度。董事、监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发放方式及调整分别由
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方案,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就董事、监事的履职考核情况、薪酬支付情况作出专项说
明。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津贴和福利等构成。
    董事、监事津贴的具体金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确定,
向全体董事、监事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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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专职董事长、监事长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参照公
司总裁薪酬标准执行;公司专职副董事长、副监事长的基本
年薪、绩效年薪参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支付
方式均参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支付方式执行。其他内部
董事、职工代表监事依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
司相关薪酬与考核制度确定。公司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含股东监事)不在公司领取除津贴以外的其他薪
酬。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
薪酬。
       第十二条 在董事、监事对公司经营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设立董事、监事专项奖励。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考核周期为一年,由董事会、监
事会分别对董事、监事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履职的勤勉
程度、履职能力、完成情况、廉洁从业、合规诚信执业、践
行行业和公司文化理念、洗钱风险管理情况、是否受到监管
部门处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方面,独立董事应对其独立
性作出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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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
情形,公司可不予发放薪酬:
    (一)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声誉损
失,或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风险,个人负
有主要责任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监管规定,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
资格、予以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或永久性市
场禁入的;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标准可根据市场环境、
公司经营情况等的变化作出调整。
    董事、监事薪酬的调整方案分别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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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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