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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北证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2023-01-1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及
                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
一期)(债券简称:22 东北 D1,债券代码:149778,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
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支付自 2022 年 1 月 17 日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期间的利息及
本期债券的本金。本期债券的债券摘牌日为 2023 年 1 月 13 日,债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 月 12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3 年 1 月 12 日,凡在 2023 年 1 月 12 日(含)
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和本金。
    为确保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
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42
号文。
    3、债券代码:149778。
    4、债券简称:22 东北 D1。
    5、债券期限:361 天。
    6、发行规模:人民币 9 亿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2.75%。
    8、起息日:2022 年 1 月 17 日。
    9、兑付日:2023 年 1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息兑
付款项自本息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1、债券信用等级: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出具的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
期)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债券信用等级为 A-1。
   12、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3、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22 东北 D1”票面利率为 2.75%,每手(面值 1,000 元)本期债
券本次本息兑付金额为人民币 1027.19863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
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本息兑付金额为 1021.758904 元,非居民企业
(包含 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本息兑付金额为 1027.198630 元。


   三、本期债券摘牌日、登记日及本息兑付日等
   1、债券摘牌日:2023 年 1 月 13 日。
   2、债权登记日:2023 年 1 月 12 日。
   3、最后交易日:2023 年 1 月 12 日。
   4、本息兑付日:2023 年 1 月 13 日。


    四、债券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1 月 12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
人。
   五、债券本息兑付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工作。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本息兑付申请,本公
司将在兑付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兑付本金及利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
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本息兑付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
《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咨询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邮政编码:130119
咨询联系人:刘馨然
咨询电话:010-63210850、18511163399
传真电话:010-63210816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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