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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讯: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0-08-28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 华讯   公告编号:2020-120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收到公司

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020)粤 03 民初 3328 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与公司控股股东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公司子公司成都华讯天谷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谷”)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对华讯科技、

成都天谷等提起诉讼。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受理或立案日期:2020 年 6 月 19 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深圳

    3、诉讼机构向成都天谷送达申请材料时间:2020 年 8 月 26 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 层和 4 层

    被告一: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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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 华讯    公告编号:2020-120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 37 栋 1 楼及 2 楼靠西

    被告二: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俊晖

    住所: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沙岑路(竺桥工业园)

    被告三: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中路新亚洲商城 1 期 6 楼 610 室

    法定代表人:何雪妮

    被告四: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蜀新大道北一段 1902 号

    法定代表人:甘宇

    被告五:吴光胜

    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

    住址:深圳市

    被告六:项俊晖

    住址:深圳市

    被告七:冯军正

    住址:深圳市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 13,800,000】美元,利息

【35,536.90】美元,罚息【389,122.79】美元、复利【6,547.95】美元(罚息、

复利暂计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后续罚息、复利分别以本金 6,800,000 美元、本

金 7,000,000 美元为基数,以一年期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 270BP 的基础上浮

50%的标准计算,计收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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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20 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执行费等);

    (4)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抵押给原告的位于荆州开发区沙岑璐(竺桥工业园)

1 一 7 栋土地及建筑物(房产证号:鄂(2018)荆州市不动产权第 0052177 号)

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所

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

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在主合

同项下债务到期日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

    (5)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

贸易广场裙楼 502(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 3000758693 号)享有抵押权,并就

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所有债务本金、利息

(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

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

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

期日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

    (6)判令原告对被告四抵押给原告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望丛北路

一段 266 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2018)郫都区不

动产权第 0007453 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

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和其它应付款

项(无论该项支付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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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判令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被告一向原告负担的全部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 101,053,722.30 元。

    2、涉及公司子公司成都天谷有关的事实与理由

    (1)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且原告已经按约放款,被告一

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据《综合授信合同》要求被告一支付

该笔贷款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2018 年 7 月 13 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与原告签订《渤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合同》(编号:渤深分综(2018)第 28 号,以下简称

“《综合授信合同》”),第 2.1 条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总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叁亿元整。

    同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托收押汇协议》〈编

号:渤深分出口押汇(2018)第 4 号,以下简称“《出口托收押汇协议》”,第

1 条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出口托收押汇额度为人民币叁亿元整(或等值外币),

有效期自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7 月;第 6.5 条约定如押汇期限届满时相关出口

托收押汇款项未获全部清偿,原告有权按照在相关押汇适用的利率加收 50%对未

还款项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2018 年 7 月 13 日,被告一向原告开具两份《出口托收押汇申请书》。其中

一份《出口托收押汇申请书》(托收业务编号:OC190080000015)押汇金额为

6,800,000 美元,押汇利率为 6 个月 LIBOR+270BP,押汇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23

日至 2019 年 7 月 19 日;2019 年 1 月 23 日,原告通过 0750500100050707 账户

直接划转该笔款项给被告一,划转完毕,原告与被告一就该笔押汇的放款义务履

行完毕。另一份《出口托收押汇申请书》(托收业务编号:OC190080000016)押

汇金额为 7000,000 美元,押汇利率为 6 个月 LIBOR+270BP,押汇期限自 20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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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 31 日至 2019 年 7 月 30 日;2019 年 1 月 31 日,原告通过 0750500100050707

账户直接划转该笔款项给被告一,划转完毕,原告与被告一就该笔押汇的放款义

务履行完毕。

    2019 年 7 月 15 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贷款展期,并与原告、被告二、被告

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签订《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展期协

议》(编号:渤深分展(2019)第 2 号,以下简称“《借款展期协议》”),将

《出口托收押汇协议》下向被告一发放的上述两笔贷款的到期日均展期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押汇利率为 12 个月 LIBOR 十 270BP,根据选定的计息期由原告根

据行业惯例在展期期限开始之前确定。《借款展期协议》第 3 条约定:“如果借

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则自逾期之日起直至清偿贷款本息之日止,按照逾期贷

款计收罚息,罚息在本协议第 2 条规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但是,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仅向原告分别清偿上述两笔押汇款项下的部

分利息,剩余利息及全部本金尚未清偿。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

据《综合授信合同》、《出口托收押汇协议》要求被告一支付该两笔押汇项下的

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2)被告四将其名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望丛北路一段 266 号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2018)郫都区不动产权第 0007453

号)抵押给原告,原告就该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原告与被告三签订《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协议(不动产)》(编

号:渤深分最高抵(2019)第 14 号),约定被告二就被告一与原告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 月 30 日期间签订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的一系列授

信协议以及授信业务下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额

抵押,担保被告一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

务。现被告一逾期支付《出口托收押汇协议》下两笔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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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就被告四提供的抵押物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望丛北路一段

266 号土地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相关担保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公告《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9-042)、

2020 年 2 月 27 日公告《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贷款逾期的公告》(2020-019))



       三、裁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接到应诉通知,目前尚未开庭。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835.4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74%。除此之外,公司不

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

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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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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