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讯: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0-12-18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 华讯 公告编号:2020-157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2020
年 12 月 17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
发来的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粤 16 民初 186 号、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津 03 民初 688 号及《民事裁
定书》(2020)津 03 民初 688 号之一。根据《应诉通知书》(2020)粤 16 民初
186 号,叶瑞林因与华讯科技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对华讯科技、深圳市华讯方舟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投资”)、公司等提起诉讼;根据《应诉通知书》(2020)
津 03 民初 688 号,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金租”)因与华
讯科技、华讯投资、公司、深圳市楚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轩实业”)、
湖北麟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麟和贸易”)、吴光胜、沈姝利融资租赁合同
纠纷一案对华讯科技、华讯投资、公司等提起诉讼。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叶瑞林与华讯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受理或立案或应诉通知书落款日期:2020 年 11 月 23 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
3、案件进展: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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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叶瑞林
被告 1: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 37 栋 1 楼及 2 楼靠西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被告 2: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 37 栋 5 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被告 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新旅游路北侧 7 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被告 4: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 37 栋 3 楼西侧 307
法定代表人:孙燕华
被告五:吴光胜
被告六:冯军正
被告七:项俊晖
2、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叶瑞林《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及利息(以本金 50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按约定月利率
3%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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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由全部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和律师
代理费等全部费用。
(2)叶瑞林《民事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
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向原告借
款 5000 万元用于短期周转。原告与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当日在河源市源
城区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违约责任、
管辖法院、合同签订地以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等内容。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
原告当天向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 5000 万元,被告华
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原告支付的全部借款后,向原告出具确认收到全部借
款、承诺按期归还所有借款本息的《确认函》,至此,原告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为了保证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能够按期偿还原告的借款,被告深圳市
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
均约定为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所借的 5000 万元借款本息提供连带
担保的保证责任,并约定了被保证的债权、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
证人义务、权利转让、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合同签订地等内容。被告华讯方舟科技
有限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并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依约依法要求被告一次
性清偿借款本息,但各被告不予理会。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的规定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向河
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邮寄
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证据等材料,但被告均以不予接电话等方式拒绝签收起诉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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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人民法院多次无法联系上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
有限公司、项俊晖后,源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6 日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
予以公告送达,原告于当日缴纳公告费,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将开庭信息等刊登在人民法院报,被告冯军正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向河源
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邮寄管辖异议申请,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作出驳回被告冯军正管辖异议的裁定书,被告冯军正又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向
贵院提起管辖异议上诉,原告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收到贵院作出撤销(2020)
粤 1602 民初 25 号民事裁定、本案由贵院审理的裁定书。此后,贵院要求原告重
新向贵院提交起诉状以及其他起诉材料,因此原告应贵院要求,特向贵院提起诉
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裁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接到控股股东华讯科技转来的《应诉通知书》
(2020)粤 16 民初 186 号,该案目前尚未开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
法院送达的上述法律文书。
二、民生金租与华讯科技、华讯投资、公司、楚轩实业、麟和贸易、吴光
胜、沈姝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受理或立案或应诉通知书落款日期:2020 年 5 月 20 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天津市
3、案件进展:根据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 03
民初 688 号之一,民生金租已撤回对公司的本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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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 158 号金融中心 3 号楼 01-02 门 402
室
法定代表人:周巍
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 37 栋 1 楼及 2 楼靠西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 37 栋 5 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新旅游路北侧 7 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被告:深圳市楚轩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 37 栋 310 室
法定代表人:冯军正
被告:湖北麟和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开发区沙岑路竺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项俊晖
被告:吴光胜
被告:沈姝利
2、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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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生金租《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
1 、请求 贵院依 法判 令被告 华讯方 舟科技 有限公司 立即偿 还原 告编号
MSFL-2016-1013-S-HZ《融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已到期租金人民币共
计 43,937,263.26 元,并承担截至 2020 年 5 月 6 日的违约金人民币 5,553,077.53
元以及自 2020 年 5 月 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逾期未付款项为基
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提前偿还原告编号
MSFL-2016 一 1013-S-HZ《融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未到期租金人民币
870,744,553.64 元及违约金(从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未付款项按
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配合 原告办理
MSFL-2016-1013-S-HZ-DY《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 MSFL-2016-1013-S-HZ-DY《抵押合同》
项下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土地〈坐落于深圳市宝安区,
宗地号:A108-1157,土地面积约为 32634.35 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处置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配合原告办理
MSFL-2016-1013-S-HZ-ZY-005《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手
续;
6、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出质的
MSFL-2016-1013-S-HZ-ZY-005《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股权以及该
股权因实施分配方案送股、配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等派生的股权及孳息享
有质权,原告有权对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7、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华讯方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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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的 1000 万的股权(股票代码:000687)、被告深圳市楚轩实业有限
公司持有的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的 1.78%的股权、被告湖北麟和贸易有限公司
持有的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的 5.77%的股权、被告吴光胜持有的华讯方舟科技
有限公司的 16%股权以及上述股权因实施分配方案送股、配股、公积金转增、拆
分股份等派生的股权及孳息享有质权,原告有权对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8、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华讯方舟科
技有限公司所欠付的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吴光胜、沈妹利对被告
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所欠付的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2)民生金租《民事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7 月 28 日,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签订了编号为 MSFL-2016-1013-S-HZ 的《融资
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一设备类)(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华讯
科技采用售后回租方式租用出租人名下租赁物,融资租赁本金 1,100,000,000.00
元,原告分两次向华讯科技支付,第一期付款金额为 650,000,000 元,第二期付
款金额为 450,000,000 元,两笔本金放款进度分别起租,起租时间为两笔本金付
款凭证分别记载的日期之后第一个日历日的十五日。租赁期限为 60 个月,年租
赁利率为 5.225%,还租期共计 20 期,自放款日起算,每季度支付一次。
2017 年 11 月 2 日 , 原 告 与 被 告 华 讯 科 技 签 订 编 号 为
MSFL-2016-1013-S-HZ-BC 的《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一”),协议约定双方就第二笔融资租赁本金的发放及《租赁附表》作出补充约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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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7 月 28 日、2017 年 11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华讯科技签订了编号分
别 为 MSFL-2016-1013-S-HZ-FXJ-001 、 MSFL-2016-1013-S-HZ-FXJ-002 、
MSFL-2016-1013-S-HZ-FXJ-003、MSFL-2016-1013-S-HZ-FXJ-004 的《风险金合
同》,合同约定,为保障上述主合同及补充协议一项下付款义务得以顺利履行,
被告华讯科技同意向原告支付风险金共计人民币 1 亿元。
2016 年 7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讯投资")签订了编号为 MSFL-2016-1013-S-HZ-DY 的《抵押合同》,合同约
定:华讯投资以其名下坐落于深圳市宝安区“中国天谷”项目土地(宗地号:
A108-1157,土地面积 32634.35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上述主合同及补充协议
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016 年 7 月 28 日 , 原 告 与 被 告 华 讯 科 技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MSFL-2016-1013-S-HZ-ZY-004 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约定:华讯
科技自愿以其持有的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1000 万股股权(股票代码:000687)
及该股权因实施分配方案送股、配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等派生的股权为被
告华讯科技在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关股权质押
登记。
2016 年 7 月 28 日 , 原 告 与 被 告 吴 光 胜 签 订 编 号 为
MSFL-2016-1013-S-HZ-ZY-003 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吴光胜自
愿以其持有的华讯科技 9%股权及各股权因实施分配方案送股、配股、公积金转
增、拆分股份等派生的股权及孳息为被告华讯科技在上述主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
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关股权质押登记。
2019 年 11 月 29 日,原告分别与被告深圳市楚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
轩实业”〉、湖北麟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麟和贸易” ) 签 订 编 号 为
MSFL-2016-1013-S-HZ-ZY-006、MSFL-2016-1013-S-HZ-ZY-007 的《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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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深圳市楚轩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持有的华讯科技 1.78%
的股权、湖北麟和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持有的华讯科技 5.77%的股权及各股权
因实施分配方案送股、配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等派生的股权及孳息为被告
华讯科技在上述主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关
股权质押登记。
2017 年 11 月 2 日 , 原 告 与 被 告 吴 光 胜 、 华 讯 科 技 签 订 编 号 为
MSFL-2016-1013-S-HZ-ZY-004、MSFL-2016-1013-S-HZ-ZY-005 的《非上市公司
股权质押合同》,分别约定吴光胜自愿以其持有的华讯科技 7%股权、华讯科技
自愿以其持有的华讯投资 100%股权及各股权因实施分配方案送股、配股、公积
金转增、拆分股份等派生的股权及孳息为被告华讯科技在上述主合同及补充协议
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关股权质押登记。
2016 年 7 月 28 日 , 原 告 与 被 告 吴 光 胜 、 沈 妹 利 分 别 签 订 编 号 为
MSFL-2016-1013-S-HZ-BZ-001、MSFL-2016-1013-S-HZ-BZ-002 的《自然人保证
合同》,被告吴光胜、被告沈妹利同意就被告华讯科技在上述主合同及补充协议
项下对原告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7 年 11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股
份”)签订 MSFL-2016-1013-S-HZ-BZ-003 的《法人保证合同》,被告华讯股份
同意就被告华讯科技在上述主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对原告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华讯科技支 付了设备购买价款人民币
1,100,000,000.00 元,并已将租赁设备交付华讯科技使用,后被告华讯科技出现
逾期,未如约支付租金。
2019 年 11 月 29 日 , 原 告 与 被 告 华 讯 科 技 签 订 编 号 为
MSFL-2016-1013-S-HZ-BC-003 的《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就主合同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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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项下租金还款计划进行了相应调整。
同日,华讯投资、华讯股份、楚轩实业、麟和贸易、吴光胜、沈妹利分别签
署《确认函》,承诺对前述主合同及补充协议下项下的变更事宜充分知悉并认可,
并确认各自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持续有效、不因前述变更而减轻或免除。
后承租人华讯科技未能依约支付租金,自 2020 年 2 月 15 日开始出现逾期,
根据主合同 20 条第 20.2(1)、(3)款内容之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
宣布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债务全部到期,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另,2019 年 6 月 12 日,原告就截止 2019 年 5 月 15 日的逾期租金及违约金
向贵院提起诉讼。2019 年 8 月 26 日,贵院出具(2019)津 03 民初 102 号《民事
调解书》,就已到期债权达成调解。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上述各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各方均应
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未能支付
到期租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院
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三)裁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接到控股股东华讯科技转来的《应诉通知书》
(2020)津 03 民初 688 号及《民事裁定书》(2020)津 03 民初 688 号之一。
根据落款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9 日的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津 03 民初 688 号之一,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
司撤回对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
送达的上述法律文书。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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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04%。除此之外,公司未收到其
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叶瑞林与华讯科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开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公司将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
上述担保事项无效,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民生金租与华讯科技、华
讯投资、公司、楚轩实业、麟和贸易、吴光胜、沈姝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已裁定准许民生金租撤回对公司诉讼,但该案对其他方的诉讼尚未裁定。鉴
于上述情况,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
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
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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