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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讯:董事会关于公司新增违规担保的意见2020-12-18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新增违规担保的意见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
2020 年 12 月 17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
科技”)发来的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粤 16 民初
186 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津 03 民初 688 号及《民
事裁定书》(2020)津 03 民初 688 号之一。根据《应诉通知书》(2020)粤 16
民初 186 号,叶瑞林因与华讯科技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对华讯科技、深圳市华讯方
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投资”)、公司等提起诉讼;根据《应诉通知
书》(2020)津 03 民初 688 号,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金
租”)因与华讯科技、华讯投资、公司、深圳市楚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
轩实业”)、湖北麟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麟和贸易”)、吴光胜、沈姝利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对华讯科技、华讯投资、公司等提起诉讼。上述案件中公
司涉嫌提供违规对外担保。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新增违规对
外担保的公告》(2020-156 号)及《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0-157 号)。
    一、经董事会审核认为,上述担保未履行上市公司任何审批程序,系公司实
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吴光胜先生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情况下,
越权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的个人越权代理行为。
    二、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公司内部任何
审批程序,属于无效担保,上述《担保书》、《法人保证合同》《确认函》应无效。
公司应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不排除后续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 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四)公司向控股
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2 的规定,本规则第 13.3.1
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
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
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
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公司内部任何审批
程序,涉及金额重大,且未在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发生后一个月内解决,属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四)及 13.3.2 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的情形。
    四、公司董事会提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违规
担保可能对公司带来的影响,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偿还债务,消除公司
的担保责任。后续如因该案件导致需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将监督控
股股东华讯科技采取的以对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以及可能的华讯科技、
实际控制人吴光胜进一步以现金、资产等方式偿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措施执行
情况。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