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讯: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6-04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 华讯 公告编号:2021-059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 日收到公司
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蓉科技”)发来的通知,其已收到渤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华讯科技、公司子公司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成都天谷”)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执行通知书,根据《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 03 执 5048 号、《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1)粤 03 执 5048 号,上述案件已进入强制执
行阶段。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9 日、2019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华讯科技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年度授信额度不超
过折合人民币 3 亿元(敞口不超过折合人民币 2 亿元)。成都天谷以土地(不动
产权编号为川(2018)郫都区不动产权第 0007453 号)为华讯科技上述贷款授信
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期限一年。同时为了控制担保风险,华讯科技向公司就本次
担保提供了反担保,担保财产为华讯科技对公司的其他应收款 3 亿元。
2、2020 年 2 月 26 日,公司接华讯科技函告,华讯科技因为流动性资金紧
张,华讯科技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涉及本金 1,380 万美元)
出现逾期。
3、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子公司成都天谷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
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深圳中院(2020)粤 03 民初 3328 号《应诉通知书》,渤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与公司控股股东华讯科技、成都天谷等的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事项,对华讯科技、成都天谷等提起诉讼。
4、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收到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20)粤 03 民初 3328 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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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针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华讯科技、成都天谷等的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9 年 7 月 11 日公告《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2019-041)、《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2)、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告《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2020 年 2 月 27 日公告《关于为关联方提
供担保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告《关
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告《关于公
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 03 执 5048 号、《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1)粤 03 执 5048 号相关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执行人:冯军正、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司、吴光胜、华讯方舟科技有
限公司、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
(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 03 执 5048 号
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初 3328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
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行,本院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
他相关费用等。
(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1)粤 03 执 5048 号
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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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全部义务,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
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
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
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2,007,190.63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13%。除此之外,公
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
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其他诉讼及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及
风险提示
1、根据公司收到华讯科技发来的《协议书》,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
北)有限公司、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天谷等与渤海银行深圳分行已
就(2020)粤 03 民初 3328 号民事判决书下的债务偿还方案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协
议书》。该《协议书》将在后续执行程序中作为履行依据之一,各方参照《协议
书》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根据《协议书》,(1)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
司、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司将配合渤海银行深圳分行优先处置其在该案下抵
押的房产,处置后不足清偿部分由不包括成都天谷的其他当事方华讯科技、华讯
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司、吴光胜、项俊晖、冯
军正以其他财产予以补足,在此期间渤海银行深圳分行保留对成都天谷抵押物处
置权利;(2)渤海银行同意,在各方严格遵守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其在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不处置成都天谷提供的抵押物,不向成都天谷主张实现抵押权。但
是,若直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债务方各方仍未清偿完毕在(2020)粤 03 民初
3328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款项,则债务方各方同意配合渤海银行深圳分行
处置成都天谷提供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渤海银行深圳分行的贷
款;(3)若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配合渤海银行深圳分行处置华讯方舟科技(湖
北)有限公司、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则渤海银行深圳分行
有权申请处置债务方各方全部可供执行财产,用于清偿在(2020)粤 03 民初 3328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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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
司、成都天谷等与渤海银行深圳分行就(2020)粤 03 民初 3328 号民事判决书下
的债务偿还方案达成一致签署了上述《协议书》,但该协议书后续执行情况尚具
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与华讯科技、成都天谷保持沟通,了解华讯方舟科技(湖
北)有限公司、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司配合处置抵押物偿还债务的情况,公
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如因本案最终导致成都天谷承担担保责任,导致上述抵押土地及其上附
着的房产被处置,公司及成都天谷将根据公司、成都天谷、华讯科技签署的《反
担保协议》,要求华讯科技履行《反担保协议》,要求华讯科技在成都天谷向渤
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履行担保责任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成都天谷偿还履
行担保义务支出的全部款项,如华讯科技不能在上述期限清偿,华讯科技需以其
提供反担保的对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财务资助款)进行清偿。
4、公司已按照诉讼请求的本金及利息金额约 0.95 亿元在 2020 年度计提预
计负债。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后续进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并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
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 03 执 5048 号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1)粤 03 执 5048 号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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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4 日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 华讯 公告编号:2021-059
其他诉讼及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诉讼(仲 诉讼(仲
序 诉讼标的或仲 管辖法院或仲 诉讼(仲 首次收到诉讼文书时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裁)审理 裁)判决执
号 裁金额(元) 裁委员会 裁)进展 间
结果 行情况
南京华讯方 南京第五
舟通信设备 十五所技 合同纠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100 万元; 南京市秦淮区 一审未开
1 1,000,000.00 —— —— 2021 年 5 月 17 日
有限公司 术开发有 纷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 庭
(注 1) 限公司
无锡微电子 国蓉科技 合同纠 要求支付拖欠货款 420880 元及银行 无锡市滨湖区 一审未开
2 420,880.00 —— —— 2021 年 5 月 11 日
科研中心 有限公司 纷 同期利息 人民法院 庭
1、 判 令被告 一赔 偿原告 损失
王睿、南京 586310.63 元。
南京华讯方 财务损
立思辰智 2、 判令被告二就上述第一项承担连 南京市鼓楼区 一审未开
3 舟通信设备 害赔偿 586,310.63 —— —— 2021 年 6 月 1 日
能设备有 带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 庭
有限公司 纠纷
限公司 3、 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
讼费用。
合计 2,007,190.63
注 1:南京华讯针对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由于南京华讯资金紧张无法承担全部货款的诉讼费用,故先就其中的 100 万元提起诉讼,并保留就剩余货款及逾
期付款违约金向被告主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