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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讯: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1-09-16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 华讯    公告编号:2021-113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收到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3 民初 5885 号《应诉通知书》(落款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根据《应诉通知书》,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与公司、

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吴光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公司、河北华

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等提起诉讼。公司此前已公告公司

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逾期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11

月 3 日公告《关于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1)现将本次

诉讼涉及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立案日期:2021 年 8 月 25 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3、案件进展:尚未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123 号百货广场西座 19-2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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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一: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旅游东路 67 号 B3305

    被告二: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住所:保定市徐水经济开发区经十三路东侧

    被告三:国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宇

    住所:成都高新区天宇路 2 号天府创业园 10-1 栋

    被告四: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 37 栋 1 楼及 2 楼靠西

    被告五: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一剑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 301 号 1002 室

    被告六:吴光胜

   (二)《民事起诉状》中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

本金 79,997,740.83 元,利息 128,333.33 元、罚息 4,760,219.80 元、复利

134,899.09 元,合计人民币 85,021,193.05 元【以上金额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5

日,此后产生的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一不履行前述债务时,原告则有权依法对被告二河北华讯方舟

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纬一路北、经十三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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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两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冀(2019)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权第 0003419

号、冀(2019)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权第 0003420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六个被告承担。

    2、有关的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0 月 16 日, 原告 与 被告 一 华讯 方舟 股 份有 限公 司 签订 编 号

10203219013《额度贷款合同》,同日,为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原告与被告

二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编号 10203219013-03《最高额抵押合同》;

原告与被告二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三国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

四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

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编号 10203219013-01《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与被

告六吴光胜签订编号 10203219013-02《最高额保证合同》。

    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额度贷款合同》及《人民币贷款利率补充协议》主要

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额度贷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具体每笔借

款的金额以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或其它债权债务凭证为准。额度有效期自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15 日止。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以清偿编号

(2018)深银授额字第 000123 号额度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利率执行固定利率,根

据实际放款日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LPR1 年期期限档次加 200 个基点

(BP)确定货款利率,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本合同约定的放款时的利率标

准、授信单笔期限与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凭证载明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或其他

债权凭证载明的为准。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21 日为付

息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首次出账后下一季度起,每季归还本金不少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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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 300 万元,剩余本息到期结清。合同还约定被告一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

期部分,原告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对于被告一不能

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

计收复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被告一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对原告的支付和清

偿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及担保合同其他约定的即构成或视为被告一在本合同

项下违约事件,原告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宣布本合同、被告一与原告

之间的其它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它应付款项全部或

部分立即到期;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之间的其它合同,将被告一在原告及原

告其它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其对原告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要求

被告一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行使担保物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等措施。

    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约定,被告二河北华讯方舟装

备技术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纬一路北、经十三路东的两宗

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冀(2019)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权第 0003419 号、冀

(2019)保定市徐水区不动产权第 0003420 号】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

项下的债务本金 8000 万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

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

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被告一作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在被告二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原告可以与被告

二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共

同签订 10203219013-01《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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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五、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在额度贷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 8000 万元、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

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

同保证责任。各保证人知悉主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偿还编号(2018)深银授额字第

000123 号《额度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欠原告的债务,并愿意对新的贷款即

主合同项下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与被告六签订的 10203219013-02《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上述保证合同条

款相同。

    此外,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条款中均明确若被

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担保),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

他担保的任何影响,不以原告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为前提,也不因之而免

除或减少。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担保权利的情形,原告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

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2019 年 10 月 31 日向被告一

发放贷款人民币 8000 万元,贷款执行年利率均为 8%,贷款到期日为 2020 年 10

月 31 日。原告与被告二依抵押合同约定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办妥了被告二名下

两宗土地的抵押设立登记手续。2020 年 5 月 15 日,为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下的困难企业,经被告一申请,原告将该笔贷款的年利率下调至 5.775%,贷款

期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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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应按月付息,并且在首次出账后下一季度起,每

季归还本金不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剩余本息到期结清,但被告一未能按约定还

款,贷款期限内本金分文未还,贷款到期也未能结清贷款本息,关于本金,被告

一仅于 2021 年 2 月 14 日归还 2258.14 元,2021 年 3 月 21 日归还 1.03 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市前海田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裁定受理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因深圳市华讯方

舟投资有限公司是我行贷款保证人之一,原告向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申报资料,管

理人对原告申报的债权全部确认,具体金额为本金 79,997,741.86 元,利息(含罚

息、复利)2,651,765.61 元。因保证人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已被深圳中级

法院裁定重整,原告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得到管理人确认,因此,本案原告不

再列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

    综上,被告一未按上述相关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截至 2021 年 7

月 5 日,被告一拖欠原告贷款本金 79,997,740.83 元,利息 128,333.33 元、罚息

4,760,219.80 元、复利 134,899.09 元。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其余各被

告也未依法履行其担保或保证义务,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

告一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行使担保物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及上述额度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

同的约定,原告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障

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裁决情况

    该案目前尚未开庭,尚未裁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89.0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06%。除此之外,公司未收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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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

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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