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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天热电: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公司的2020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2020-05-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豁免要约收购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0 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2017 年 6 月 30 日,沈阳市国资委印发的《市国资委关于市建委组建沈阳

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复函》(沈国资发[2017]48 号):“同意组建沈
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00.20 亿元,公司性质为国有独
资公司,出资人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将沈阳城市
公用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划转到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城投
集团”),划转后出资人变更为城投集团,保持原管理体制不变。” 本次收购有

利于提升沈阳城市建设多渠道投融资及承接建设项目的能力,实现城市建设良
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通过本次收购,城投集团间接持有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惠天热电”)187,050,118 股股份,占其股份总数的 35.10%。城
投集团成为惠天热电的间接控股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城投集团本次收购触发了要

约收购义务。2020 年 1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下发《关于核准豁免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沈阳
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7 号),核准了城
投集团豁免要约收购惠天热电的义务,惠天热电已于 2020 年 1 月 11 日公告
了《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

顾问,持续督导期从城投集团收购完成后的 2019 年 12 月 30 日起(即从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则,通过日常沟通,结合 2020 年 3 月《豁免要约收购——上市公司
及其子公司独立性、规范运作培训课件 202003》、《惠天热电要约收购持续督

导调查问卷-2020 年一季度》等,银河证券出具 2020 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期(即
从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
续督导意见:


    作为本次豁免要约收购的财务顾问,银河证券作出的持续督导意见是在假

设本次收购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
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的假设前提是上述

资料和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
财务顾问未对上述资料和意见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二)本意见不构成对惠天热电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意见所做

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

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意见正文
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要约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

方面发表意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意见中

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惠天热电以及其他机构就本次

豁免要约收购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本持续督导期内,城投集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对惠天热电的股东权利。
    本持续督导期内,城投集团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
控制制度,未发现城投集团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一)独立性

    收购人出具了《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一、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将保证惠天热电
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惠天热电保持健全有
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惠天热电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总经理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天热电《公司章程》等的相

关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本公司的干预。二、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在本
公司为惠天热电间接控股股东期间,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


    本持续督导期内,城投集团不存在违反独立性承诺的情形。

    (二)同业竞争

    城投集团出具了《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与沈阳惠天

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本公司为惠天热电间接控股
股东期间,我公司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惠天热电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
业务,并督促下属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惠天热电及其
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未来如因国家政策或政府安排等非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企业主动行为导致的与惠天热电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公

司将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5 年内采取将该资产以市场化方式注入惠天热电或
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的方式处理。本承诺自出具日始生效,在本公司为惠天热
电间接控股股东期间,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城投集团出具的该承诺对同
业竞争和潜在的同业竞争作出了安排,承诺合法,经严格执行可有效避免城投
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与惠天热电发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本持续督导期内,城投集团不存在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城投集团出具

《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和减少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一、本次划转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股企业将尽量避免与惠天热电及其控股、参股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
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

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惠天热电《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
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
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
损害惠天热电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本函自出具日始生效,在本公司为

惠天热电间接控股股东期间,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


    本持续督导期内,城投集团不存在违反关联交易承诺的情形。

    三、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对上市公司惠天热电后续发展计划分别作出

如下计划:


    (一)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

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没有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
组计划;


    (三)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计划,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

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

改的草案;


    (五)暂无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经项目组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严格按照《收购报告书》中后续

计划的安排落实相关工作,不存在违反上述计划的情形。

    四、提供担保或借款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城投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要求惠天热电违规

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惠天热电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持续督导期内,城投集团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

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

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作为惠天热电的控股股东城投集团不存在违反其承
诺的情形。城投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要求惠天热电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
损害惠天热电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豁免要约收购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0 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字

页)




       财务顾问督导员: 祝捷    邓成端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