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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天热电:关于参股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1-02-09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21-13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天热电”)收到公司控
股股东沈阳供暖集团有限公司之母公司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京
能源”)的《告知书》。《告知书》称,盛京能源收到《民事判决书》(〔2020〕辽01
民初1430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
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与被告沈阳时代金科置业有限公司(盛京能源实际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金科”)、沈阳惠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天热电参股公司,
以下简称“惠天房地产”)、盛京能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做出判决。
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1、案件编码:(2020)辽01民初1430号

    2、受理时间:2020年9月4日

    3、受理机构: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当事人:(1)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2)被告:沈
阳时代金科置业有限公司、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6、诉讼标的:本金207,500,0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和相应违约金、其他费用

    二、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起因

    2017年2月9日,华融资产与盛京能源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受让盛京能源对债务人
时代金科298,394,000.00元债权;华融资产与时代金科签署了《还款协议》,时代金科为
还款义务人,债权金额2.98亿元,还款宽限期限为24个月,同日签署了相应的时代金科账
户《质押协议》《存单质押监管协议》和盛京能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协议》。

    2019年1月31日,华融资产与时代金科签署了《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债权本金
208,875,800.00元,还款期限展期12个月;同日签署了相应的时代金科账户《质押协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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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协议》和盛京能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9年5月22日,华融资产与惠天房地产签署了《抵押协议》,约定由惠天房地产提
供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天赐街7号的土地使用权向华融资产提供抵押,为上述时代金科债务
偿还提供担保。

    2020年4月7日,华融资产与时代金科签署了《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债权本
金207,500,000.00亿元,本次展期期限为7个月再加5个月,自2020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7
日。同时约定,时代金科应于每季度末月15日向华融资产支付当期应付重组宽限补偿金,
其中2020年二季度重组宽限补偿期间为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6月15日。同日,华融资产
与盛京能源签署了《保证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盛京能源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0
年4月9日,华融资产与惠天房地产签署了《抵押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惠天房地产继续
以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天赐街7号的土地使用权向华融资产为主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

    按照上述约定,时代金科公司应于2020年6月15日支付的重组宽限补偿金,逾期后应
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因时代金科未按约定偿付款项,构成违约事实。根据《还款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华融资产于2020年8月28日给时代金科、盛京能源、惠天房
地产发函,宣布该重组债务立即全部到期,时代金科应立即偿还全部重组债务及对应的重
组宽限补偿金。盛京能源、惠天房地产作为该重组债务的保证人、抵押人应承担相应担保
责任。

    2、诉讼请求

    华融资产就上述事项于2020年9月1日将时代金科、盛京能源和惠天房地产作为被告,
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时代金科偿还欠款本金207,50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时代金科支付欠付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从2020年6月16日至全部重组
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207,500,000.00元为基准按18%年标准计算,截至2020年8
月29日重组宽限补偿金暂计算为7,781,250.00元(207,500,000.00×18%×75天/360)。

    (3)请求判令被告时代金科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违
约金22,328.03元(计算方式为:逾期支付的重组宽限补偿金7,442,677.84×万分之二/
日×15天=22,328,03元)。

    (4)请求判令被告时代金科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全部重组债务实际清偿
之日止以欠款本金207,500,000.00元为基准按 6%/年标准支付违约金。

    (5)请求判令被告时代金科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全部重组宽限补偿金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的重组宽限补偿金7,781,250.00元为基准按每日万人之二的标准
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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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请求判令被告时代金科支付律师10万元。

    以上几项请求暂合计 215,403,578.03元.

    (7)请求判令原告对编号为辽(2019)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90000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的抵押物(坐落东陵区天赐街7号,面积10030.1平方米,不动产证书号:东陵国用(2014)
第100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8)请求判令原告对编号辽宁Y06170007-3 号《质押协议》、编号辽宁Y06170007-7
号《质押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质押物(定期存单,账户:422050100200067743,数额:800
万)享有优先受偿权。

    (9)请求判令被告盛京能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请求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三、判决情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
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于2021年1月27日做
出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时代金科应偿付原告华融资产债务为本金207,500,000.00元及截至2020
年11月1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重组宽限补偿金8,887,916.66元及违约金76,381.78元;

    2、对以上债务原告华融资产对被告时代金科提供质押担保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分行账户422*********内存款800万元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华融资产在以上确认的被告时代金科应偿付原告华融资产债务及本案诉讼费
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惠天房地产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天赐街7号[土地使
用权证号:东陵国用(2014)第1001号,面积10030.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享有第一顺位优
先受偿权;

    4、被告盛京能源在本金207,500,00.00元及截至2020年10月23日重组宽限 补偿金
7,954,166.66元及违约金72,335.53元和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时代金科应偿付原告华融
资产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华融资产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8,8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时代金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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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1、截止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2、截止目前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累计占净资产10%以下)诉讼、仲裁事项,详
见下文。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
                      (万元)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事项

供暖设施漏水赔偿                  23 件已结案;1 件驳回;10 件撤诉;17 件一审阶     25 件判决赔付 78.10 万
                         360.83
(涉及 57 件)                    段;6 件二审阶段。                                元;2 件判第三方赔付。
合同欠款                          13 件已结案;2 件驳回;1 件撤诉;7 件一审阶段;   25 件判决赔付 1871.67 万
                        5319.90
(涉及 36 件)                    3 件诉前;8 件二审阶段;2 件执行阶段。            元
                                  13 件已结案;4 件驳回;4 件撤诉;1 件调解;3
其他(涉及 33 件)       225.55                                                     16 件判决赔付 27.36 万元
                                  件一审阶段;8 件二审阶段。

合计                    5906.28                         —                                     —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事项
合同纠纷和追偿                    14 件已结案;2 件驳回;39 件撤诉;2 件一审阶段; 15 件判决被告偿还
                        1454.59
(涉及 61 件)                    2 件二审阶段;1 件申请执行;1 件发回重审。       374.40 万元
合计                    1454.59                         —                                     —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被告方之一沈阳惠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49%
股权),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及债权的收回产生相应影响。具体情况请参见
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的《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1-06)。

       六、备查文件
       1、盛京能源告知书
       2、《民事判决书》(〔2020〕辽 01 民初 1430 号)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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