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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滨海能源:监事会决议公告2021-04-24  

                        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8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发出通知,

并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本公司召开十届四次会议,公司共有监事 3 名,

实际出席会议监事 3 名。监事李玉鹏先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出席,全权委托

职工监事周桥女士出席并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将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并发表了 2020 年年度报告的

书面审核意见。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2020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审

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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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20 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 2020 年年度报告编

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 ,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

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表示无异议。

    5.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保证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发表了公司 2020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书面审核意见。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根据监管部门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监事,经过对

《公司章程》及公司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核查及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审阅情况,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监管部门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

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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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本利润分配

预案将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的议案。

    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监事,经过对公

司内部控制情况的核查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我

们对公司 2020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

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进一步加强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

的执行和监督的有效性;

    3、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津滨海能源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

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根据公

                                 -3-
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

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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