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10届12次董事会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2021-12-18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作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将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法定审计单位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
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鉴于该事务所在
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的执业能力及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为
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向控股股东京津文化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对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拟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
对本事项涉及的相关资料予以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有助于
缓解海顺印业流动资金压力,借款利率定价是双方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确定的,遵循了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冼国明、樊登义、李胜楠
2021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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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司共有董事 7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7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一、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法定审计单位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鉴于该事务所在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的执业能力及勤勉、尽责
的工作精神,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
度法定审计单位,包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作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法
定审计单位,并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向控股股东京津文化借款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对上述议案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决议表决程序。
京津文化系公司控股股东,海顺印业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交易双方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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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中关联董事张云峰先生、李勃洋
先生、魏伟先生均已回避表决,其他四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交易的公平性。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我们认为,本次海顺印
业向京津文化借款有助于缓解海顺印业流动资金压力,借款利率定价是双
方根据双方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的,利率为 3.85%,遵循了公平、合
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向控股股东京津文化借款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独立董事:冼国明、樊登义、李胜楠
2021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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