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1-08
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2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
市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
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滨海
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
施〔2022〕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对张云峰、
魏伟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2〕2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二”),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一内容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0 年 11 月 13 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海顺印
业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印业)收到法院民事传票及北京
外文誉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外文誉成)向法院诉海顺
印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起诉书,北京外文誉成要求海顺印业支付
违约金、贴现费共计 4,169,057.38 元,按你公司所持海顺印业
51% 股 权 比 例 , 你 公 司 合 并 报 表 内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金 额 为
2,126,219.26 元。2021 年 2 月 2 日,海顺印业收到法院出具的
《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海顺印业应向北京外文誉成支付违约
金、贴现费共计 2,928,131.38 元,按你公司所持海顺印业 51%
股权比例,你公司合并报表内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为 1,493,347
元。
前述合同纠纷案中相关违约、赔偿责任金额超过了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
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前述重大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直至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 2020 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
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
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
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
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二内容
张云峰、魏伟:
经查,2020 年 11 月 13 日,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滨海能源)控股子公司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顺印业)收到法院民事传票及北京外文誉成纸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外文誉成)向法院诉海顺印业未履行合同
义务的起诉书,北京外文誉成要求海顺印业支付违约金、贴现费
共计 4,169,057.38 元,按滨海能源所持海顺印业 51%股权比例,
滨海能源合并报表内承担的违约责任金额为 2,126,219.26 元。
2021 年 2 月 2 日,海顺印业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中海顺印业应向北京外文誉成支付违约金、贴现费共计
2,928,131.38 元,按滨海能源所持海顺印业 51%股权比例,滨海
能源合并报表内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为 1,493,347 元。
对于前述重大事项,滨海能源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直至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 2020 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张云峰作为滨海能源董事长,魏伟作为滨海能源董事会秘
书,对滨海能源前述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你二人在
任职期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
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
施。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切实维护上
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有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并将认真吸
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后续公司将遵照天津
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
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
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