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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滨海能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6月修订)2022-06-10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
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滨海能源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应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在
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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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3 名。设董事长1人,
同时可以设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责。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在董事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
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实行
累积投票制度,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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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将该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天送交董事会。但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
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随时免去其董
事职务:
    (一)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义务者;
    (二)因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三)经人民法院审判,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四)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者;
    (五)董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者。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
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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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六个月)内
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组织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后,由董事会聘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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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每一董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补助、奖金、董事
费、退休金和退职补偿)都将由股东大会全权决定。
    股东大会在批准每一董事的报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所
在的行业状况、该董事的个人能力以及他对公司的贡献。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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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议撤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召集并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了解、听取公司运营汇报,并提出有利于公司规范管理的意见;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代表公司对公司控股、参股企业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
股东权利;
  (七)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提名公司控股、参股企业主要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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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人选。
  (八)董事会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实施
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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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总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
决定。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本规则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且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
责:
  (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
  (二)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
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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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 办理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使得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五)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六)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七)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八)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
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十) 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所应担负的责任、应遵
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十一)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
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
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并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发表的应当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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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十三)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四)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决定或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议决定
解聘。董事会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董事会应当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同时董事会应当按前列规定聘任新的董事
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将有关
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全部移交。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应于会议召
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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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不含会议当日)以邮件、传真
或者其他方式书面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和监事,通知中应列明需要讨论的具体事
项。
    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
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董事签
署。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董事代为履行职务;若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则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认为必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
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



                             第 11 页 共 17 页
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
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四十条 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
准备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本人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非董事高管没有表决
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
进行审议。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
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董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
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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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投票表决;如董
事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如董事会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信函等书面
方式交换意见或将意见传递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的董事应该在会议决议上签
署并将签署后的决议文本通过传真、信函、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至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重大投资事
项、贷款与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遵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
形成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做出的普通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做出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除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议案以普
通决议进行表决。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做出:
    (一)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三)董事会以普通决议做出的应由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以普通决议做出。



                             第 13 页 共 17 页
    第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董事长或其指定的其他董事应就
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
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意见,董事长可以提请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做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一)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



                            第 14 页 共 17 页
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
提出质询;
  (二) 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
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理班子成员;
  (三) 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搜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
式,协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董事会可以要求经理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
施情况及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八章   董事会对外投资、处置资产的权限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以及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
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第 15 页 共 17 页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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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在内。

                           第九章    回避制度

    第五十七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
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五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在不将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计入投票表决人数的
情况下,进行审议表决,做出决议。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未计入投票表决
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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