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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滨海能源:《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2-06-10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五条 具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
       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   的监事:
       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财务负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监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董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      第七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股东
                                            提名监事候选人时,应将监事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天送
                                            交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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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供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公告披露。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
3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辞职报告。                            报告。
       第十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    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
       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    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该
       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提议尽    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
       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    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
       空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
       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    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因监事任
       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到合理的限制。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4      第十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   第十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忠实履行监    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督职责。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意见。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并对公司承担保密义务。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    见。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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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担。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
                                             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5      新增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6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二次定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二次定期会
       会议,每半年一次,并根据需要及时召    议,每半年一次,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
       开临时会议。每年度的第一次定期会议    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
       应在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成的二十    开,应当公告说明原因。
       日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应当在第四季度
       内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因故不能如期
       召开,应当公告说明原因。
7      第二十五条 召集监事会定期会议时,应   第二十五条 召集监事会定期会议时,应于
       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向全体监事发出书面    会议召开十日前向全体监事发出书面通
       通知。通知中应记载会议时间和地点、    知。通知中应记载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
       会议期限、事由与议题、通知日期等内    期限、事由与议题、通知日期等内容并附
       容并附与会议有关的资料。召集监事会    与会议有关的资料。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出书    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不含会议当日)以
       面通知                                邮件、传真或者其他方式书面形式通知各
                                             位监事,通知中应列明需要讨论的具体事
                                             项。
                                             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临
                                             时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款通知时
                                             限的限制,但应在监事会记录中对此做出
                                             记载并由全体参会监事签署。
8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每一监事    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每一监事享有
       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    一票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
       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    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
       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    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录在案。                              如监事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
                                             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如监事会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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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以采取电话、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交换
                      意见或将意见传递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
                      的监事应该在会议决议上签署并将签署后
                      的决议文本通过传真、信函、专人送达等
                      方式送达至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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