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06-10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的自然人; 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母;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 倾斜的自然人。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
理工作。
2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
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其种类包括但不限 或义务的事项,其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于: (一)购买资产;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款等) 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1-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营、受托经营等);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工程承包;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务转移的事项;
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3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额在 30 万元以上至低于 300 万元之间的 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报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 董事长批准。
单独意见。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
前款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上至低于 300 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
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单独意见。
前款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股东大会批准。
4 新增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
经理报董事长批准。
5 新增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
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履行披露义务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
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
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
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已履行股东大会审议及/或
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
算范围。
6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
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披露: 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进行决策和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披露,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交易应当履行披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务: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但提前确定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7 第三十四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 第三十六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
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 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
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 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
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的参
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
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
-3-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额,适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
8 新增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
易,应当按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标准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上市规则》第六章
第一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根据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
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
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9 新增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
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
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
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
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
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4-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
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
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10 新增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
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
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
用披露义务或审议程序。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