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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滨海能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06-10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的自然人;                             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母;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     倾斜的自然人。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
                                              理工作。
2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
       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其种类包括但不限     或义务的事项,其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于:                                   (一)购买资产;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款等)                                 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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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营、受托经营等);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工程承包;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务转移的事项;
       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3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额在 30 万元以上至低于 300 万元之间的   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报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      董事长批准。
       单独意见。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
       前款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上至低于 300 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
       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单独意见。
                                               前款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股东大会批准。
4      新增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
                                               经理报董事长批准。
5      新增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
                                               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履行披露义务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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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
                                              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
                                              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
                                              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已履行股东大会审议及/或
                                              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
                                              算范围。
6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
       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披露:               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进行决策和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披露,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交易应当履行披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务: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但提前确定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7      第三十四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    第三十六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
       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     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
       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     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
       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的参
       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
       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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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额,适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
8      新增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
                                            易,应当按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标准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上市规则》第六章
                                            第一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根据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
                                            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
                                            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9      新增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
                                            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
                                            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
                                            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
                                            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
                                            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4-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
                             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
                             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10     新增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
                             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
                             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
                             用披露义务或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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