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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滨海能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6-10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确认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1-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六条第(二)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2-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其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工程承包;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
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
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司

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披露。


                            -4-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
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附随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

公司应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在与关联人发生资金往来时应当合法、规范;

公司无须并且有权拒绝关联人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
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人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5-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项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
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
同样法律效力。

                              -6-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
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报董事长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至低于 300 万元之

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单独意见。
    前款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
报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至低于
3000 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至
低于 5%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单独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
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
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
发表意见。

                              -7-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
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
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文件;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
十三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的
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
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
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
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
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
公司有权终止。

                            -8-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

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及时披露。
    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公告中特别载

明: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
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9-
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
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
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
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达到《上市规则》所达标准的,
按规定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披露义务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与同
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履行股东大会审议及/或披露等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本制度进行决策和披露,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上市公司重大交易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

                           - 10 -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

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
易;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关联自然人提供
产品和服务;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六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的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
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11 -
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
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
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
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

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
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
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披露义
务或审议程序。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监督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
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 12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
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

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审议、表决、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公司关
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并对其中的重
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高于”、“低于”均
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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