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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滨海能源: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2023-03-13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天津京津文
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津文化”)出售持有的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
限公司 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交易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
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
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
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
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
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查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
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