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辽宁百 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崔修滨律师、刘邦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二○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 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 1.经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告编号为 2018-035《沈阳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 2.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下午 2 点 30 分召开,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审查:《会议通知》包括: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 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 法、会议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格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审查:《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6 日下午 2 点 30 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2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5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6 日 15:00。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及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及投票规则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的审议事项为: 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王大壮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1.02关于选举李忠臣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1.03关于选举孙泽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1.04关于选举李忠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5关于选举刘沂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6关于选举黄殿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3 2.01关于选举赵希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范存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关于选举姚海鑫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许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 议案; 3.02关于选举代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 案; 3.03关于选举胡宁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 案。 议案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确定的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下午 2 点 30 分在公司 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会议,现场见证了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开 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 法、授权委托书等事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4 1、根据《会议通知》,出席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1,237,039股,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26.996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0,379,6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6.891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857,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46%。中小股东(指除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股 份总数2,573,50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314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及《会议通知》,合法、有效。 2.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5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 合法,有效。 3.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大壮先生 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对各审议事 项进行表决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 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大壮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220,379,639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83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忠臣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220,379,639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6 同意 1,7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83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孙泽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220,379,639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83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4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忠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220,379,639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83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5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沂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220,379,639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83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6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黄殿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7 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220,379,639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83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赵希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220,379,639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83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范存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220,379,639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83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姚海鑫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220,379,639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8 同意 1,7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83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许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 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220,379,639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83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代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220,379,639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83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胡宁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同意 220,379,639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2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83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9 同 意 220,379,6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125%;反对 85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16,1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835%;反对85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1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议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0 (本页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崔修滨 见证律师:崔修滨 见证律师: 刘邦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