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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沈阳化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的独立意见2019-03-21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

公司已经建立并完善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

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对子公

司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能够按照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

的正常经营管理。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    赵希男       范存艳      姚海鑫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