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 公司已经建立并完善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 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对子公 司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能够按照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 的正常经营管理。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 赵希男 范存艳 姚海鑫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