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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沈阳化工: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4-30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辽

宁百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张祎婷律师、刘安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二○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

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
    1.经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告编号为 2019-014《沈阳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

    2.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下午 2 点 30 分召开,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审查:《会议通知》包括: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

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

法、会议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格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审查:《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4 月 29 日下午 2

点 30 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2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8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 15:00。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及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及投票规则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经审查:《会议通知》确定的审议事项为:

    议案 1:审议《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2:审议《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 3:审议《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 4:审议《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补充的议案》;

    议案 5:审议《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 6:审议《关于确定公司 2019 年度银行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为下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

议案》;

    议案 8:审议《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内控审计师;并授权公司管

理层商定相关审计费用的议案》;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3
    议案 10:审议《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

融服务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11:审议《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下午 2 点 30 分在公

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会议,现场见证了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

开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办法、授权委托书等事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出席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0,823,839股,占

公司总股份数的26.945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0,380,139股,占公司总股份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4
的26.891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443,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541%。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股份总数

2,160,30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2636%。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及《会议通知》,合法、有效。

    2.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

合法,有效。

    3.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孙泽胜先生

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股

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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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1 审议《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220,614,9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4% ; 反 对 208,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9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51,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3300%;反对 208,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2 审议《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 意 220,393,2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050% ; 反 对 403,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825%;弃权 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9,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0676%;反对 403,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594%;弃权 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30%。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3 审议《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 意 220,405,6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106% ; 反 对 418,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8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2,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6416%;反对 418,2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5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4 审议《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补充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

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218,663,539 股股份未计入本

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同意 1,9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3300%;

反对 18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970%;弃权

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1.273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51,4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3300%;反对 181,400 股,占出席会议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7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970%;弃权 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3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5 审议《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

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218,663,539 股股份未计入本

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同意 1,9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3300%;

反对 20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51,4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3300%;反对 208,9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7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6 审议《关于确定公司 2019 年度银行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同 意 220,614,9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4% ; 反 对 181,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821%;弃权 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 %。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51,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3300%;反对 181,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970%;弃权 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3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7 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为下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 意 220,393,2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050% ; 反 对 430,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9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9,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0676%;反对 430,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3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8 审议《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220,614,9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4% ; 反 对 181,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821%;弃权 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51,400 股,占出席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9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3300%;反对 181,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970%;弃权 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30%。

    根据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9 审议《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内控审计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

商定相关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 意 220,393,2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050% ; 反 对 430,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9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9,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0676%;反对 430,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3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10 审议《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融服

务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

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218,663,539 股股份未计入本

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0
    同意 1,74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0.6416%;

反对 39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855%;弃权

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1.273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2,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6416%;反对 390,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855%;弃权 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3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11 审议《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 意 220,393,2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050% ; 反 对 430,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95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9,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0676%;反对 430,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3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1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议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效。

    (以下无正文)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崔修滨



                                                       见证律师:

                                                                                  张祎婷



                                                       见证律师:

                                                                                  刘安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地址:中国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168-2 号华府金融中心 C4 座 18 层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