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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沈阳化工: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0-05-27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0-039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蜡化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以下简称“华夏大东支行”)
的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近日,蜡化公司与华夏大东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 SY0210120200017 的《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 6 个月,自 2020 年 5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2 日。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 2020 年
4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20-019 相关
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担保已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7 年 12 月 31 日
    2、注册资本:1,821,308,000 元
    3、注册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 888 号
    4、经营范围:汽油;液化石油气;石脑油;丙烯;压缩空气;丙烯酸;丙烯酸甲
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乙烯;甲基叔丁基醚;含苯或甲苯的制品;丁烯-1;氢
气;氢气和甲烷混合物(压缩的)生产;聚乙烯;混合芳烃;工业丙烯酸重组分、工业
丙烯酸甲酯重组分、工业丙烯酸乙酯重组分、工业丙烯酸正丁酯副产物、重芳烃及化工
产品与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生产、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水
煤浆加工;自发自用电量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禁止的项目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法定代表人:杨林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情况:
    (1)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441,674 万元,负债总额 345,440 万元,
净资产 96,234 万元。2019 年度:营业收入 687,266 万元,营业利润-87,496 万元,净利
润-91,824 万元。
    (2)截止 2020 年 3 月 30 日:资产总额 462,142 万元,负债总额 385,505 万元,净
资产 76,637 万元。2020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 47,270 万元,营业利润-19,606 万元,净
利润-19,597 万元。
    (注:2019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0 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无担保、诉讼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蜡化公司与华夏大东支行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编号:SY02
(融资)20190006):
    甲方: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条 最高融资额度及类别
    1.1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融资额度有效期限(简称“额度有效期”)内,在本
合同项下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融资额度为:
    币种:人民币
    金额(大写):壹亿壹仟肆佰万元整
    (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
    1.2 本合同约定的最高融资额度项下的融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
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函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授信业务种类。
    1.3 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内,甲方使用融资额度的具体业务种类、金额、用
信期限、用途等以本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为准。双方依据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办理
相应业务。
    第二条 额度有效期
    2.1 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额度有效期为一年,自 2019 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24 日止。
    第三条 担保
    3.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可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或其他法
律允许的一项或数项担保,担保合同由担保人与乙方另行签订。
    公司与华夏大东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编号:SY02(高
保)20190005):
    甲方(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
的期间内与债务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
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
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1 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 SY02 (融资) 20190006 的《最高额融资合同》,该
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1.2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1.3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净额捌仟万元整
(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
    1.4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2019 年 5 月 24 日至 2020 年 5 月 24
日。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 逾期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
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
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2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
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保证方式
    3.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3.1.1 本合同 1.4 款所约定的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3.1.2 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3.1.3 主合同债务人、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3.1.4 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提
前到期;
    3.1.5 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3.3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蜡化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发展
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笔担保事
项已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245,161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5.99%。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
讼的担保。
    六、其他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SY0210120200017);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SY02(高保)20190005);
    《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SY02(融资)20190006);
    2、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