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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沈阳化工:公司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2021-03-19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
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的《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董事会就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讨论。截
止报告期末,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 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 220,438,210.06 元。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
母公司年度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2,043,821.01 元,加上母公司年初
未分配利润 281,279,482.96 元,母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479,673,872.01
元。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份总额
819,514,395 股为基数,拟按每 10 股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 0.9 元(含税),共
计 73,756,295.55 元,剩余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20 年度拟不送股,也不进
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姚海鑫      杨向宏     卜新平


                                                     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