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中国化工 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会议中《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融 服务的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核查。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 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在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 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 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姚海鑫 杨向宏 卜新平 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